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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相关理论

来源:邹先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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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相关理论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诉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前者是指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合法权益的请求。后者是指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请求,即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两者紧密联系,相互依存,前者是形式和手段,后者是目的和内容。

一、         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包括诉的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一)              诉的主体即诉讼当事人。

(二)              诉的标的

诉的标的,又称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上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只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对争议作出裁判,民事法律关系才成为诉的标的。

相关概念:

标的物——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请求——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

诉的标的是不能变更的,一旦变更了诉的标的,就等于变更了原来的诉,实际上形成一个新案,但诉讼请求则允许变更、放弃、增加或者减少。

(三)              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又称诉讼理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理论上认为诉的理由从其本质上看,应当包括事实根据、法律根据和主观认识等。主观认识是指当事人自己的证明过程和其他有关的个人见解及看法。

二、         诉的种类

主要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类。

(一)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者不

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具有以下特征:

1、              当事人只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

事法律关系,并不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某一民事义务。

2、              确认之诉所要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现存的,只是当事人

对这一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还是不存在,或者存在的范围有争议,才能请求法院对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              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法院的裁判不存在

执行问题。

(二)              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

一定民事义务的诉。

(三)              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对方当

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其特征如下:

1、              双方当事人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对现存的法律关

系是否变更或者如何变更有争议。

2、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              在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决之前,现存的法律关系仍保持不变。法

院的变更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提起变更之诉的要件:

1、              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并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或者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存在。

2、              原告必须主张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

新的法律事实发生,且这种新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当事人难以解决,才提请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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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邹先勇
  • 执业律所:重庆衡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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