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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还是盗窃?——从机场保洁案到酒店服务员案

来源:袁玉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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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些日子,机场保洁案尘埃落定,检察机关最终认定保洁梁某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当检方不起诉之后,黄金主人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先生昨诚恳地回应:“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东西找回来了,其他的我们都不想管。我们从来也没有想过追究谁的责任。”律师称,这就意味着,梁某已经没有被追究侵占罪的风险。

   无独有偶,河南省内黄县一名服务员打扫房间时发现顾客掉落在地上的两万元钱,心生贪念,将钱款藏匿起来并大肆挥霍,虽然在公安机关介入后归还给了失主,却被内黄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
   (以下红色字体援引媒体报道:系网友复制,出处不明)

    内黄县少年小飞(化名)初中辍学后一直无所事事。2008年11月30日,小飞伙同他人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1652元。同年12月份,小飞再次伙同他人连续盗窃了两辆电动自行车,共价值3213元。 
  今年年初,小飞经人介绍,到内黄县某粥棚当服务员。不想其刚结束“盗窃”生涯,天上就掉了“馅饼”给他,再一次让他卷入“盗窃门”。今年5月3日晚,小飞负责为在粥棚15号房间就餐的沈某等3人服务。在沈某等人结账离开后,小飞打扫房间时发现,沈某座位下有两万元现金。看到天上掉“馅饼”,小飞顿生贪念,随即秘密将两万元现金藏在12号房间内。走出饭店50米远后,沈某发现两万元现金丢失,遂立即返回饭店寻找,没有找到后报了案。案发后,小飞共归还沈某现金17500元以及购买的“三星”手机一部。
  庭上辩论
  到底是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今年9月初,内黄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就小飞的行为到底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检察机关和小飞代理人各执一词。
  小飞代理人认为,“两万元”属于顾客自身疏忽遗落所致,而小飞作为服务员,捡到后虽然没有直接归还失主,但最终依然全数归还,并没有达到最终占为己有的后果,因此,小飞的藏匿钱款只是侵占行为,应为侵占罪。但检察机关辩称,小飞的行为如何准确定性,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该案中的两万元遗落在饭店,应为饭店代为占有,小飞发现后应上报饭店,而不应该私自藏匿并花销。小飞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应按盗窃罪认定。
  法槌定音
  主观意识占有应为盗窃
  近日,内黄县法院再次审理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单独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小飞在实施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结合小飞前两起盗窃电动车事件,属主动投案自首,赃物已被追回,且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时刚满16周岁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综合三起案件,依法以小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两万元。

    (以上系孙律师提供

    咋一看这两个案例极其相似,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于是有人认为内黄县法院的判决有误,本案应该参照机场保洁案进行处理,以侵占罪来对小飞定罪量刑。仔细推敲之下,两个案件有许多细微之处是存在本质的不同的。

    先看案件发生的地点,前一个案件发生在机场,这是一个开放的空间环境,机场无法对存在于自身环境中的权属不确定的财物实施占有。尽管案件中装着黄金的小纸箱,是存放于行李小推车上方的篮子内,且小推车停放于19号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检察机关证实之前有媒体报道的“在垃圾桶旁捡到黄金”的说法不实),但是,凭此推定当时小纸箱仍然为主人占有也确实难以服众。后一个案例发生在饭店的包间,在客人离去之后,这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室内财物推定为饭店占有或控制符合情理。我们通常认为,如果机场的候机大厅某个座位上遗留下一部手机,某人把它捡走,他理所当然会认为这部手机是个遗失物,所以很难说这部手机属于机场控制,从而以盗窃追究某人的责任。相反,如果在饭店的包间内,某人拿走一部手机,不管这部手机是别的客人留下来的,还是服务员、店内工作人员所有,毕竟是在人家房间内,可以推定物品是属于特定人所有的,所以拿走东西不能理直气壮的说这是个遗失物。开放的公共场所的人员流动性决定了手机所有人的不确定性,饭店包间相对封闭的空间决定了内部财物手机的权属属性,这是两者的第一个不同。

    第二,两个案例的主人公身份不同职责不同。前者是机场保洁,她的职责就是收拾垃圾,捡拾杂物,她发现一个小纸箱并把它拿走,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也就是说,她这个时候对小纸箱的占有是一种合法占有。至于她发现里面装的是贵重物品后拿回家据为己有,那是她利用了职务之便。在合法占有财物的前提下,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构成了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在后来被询问时她矢口否认,这时就不再是“拾金而昧”的问题了,因为数额巨大,她面临刑事追究也就在所难免了。后一案例中的小飞,是饭店的服务员,他的工作是为客人服务,打扫和收拾房间,当然对客人进行提醒不要落下东西也是服务内容的应有之意。对他来说,包间内的东西不管是属于饭店的财物,还是客人遗留下来的东西,他都没有权利私自带出房间,而且有义务向饭店上交和报告,因为对客人遗留的物品,饭店还负有归还的义务。也就是说,小飞将从包间内捡起的两万元现金带出包间是非法的,他对现金的占有是一种非法占有,这一点和机场保洁梁某有着本质的不同。

    第三,两个案例中主人公当时的心理状态不同。机场保洁梁某把小纸箱当做垃圾拿走,发现是黄金后带回了家,她的犯意是在合法占有之后,而且她有可能认为这箱黄金是遗失物,因为她无从推定主人是谁。当做自己拾得的遗失物带回家意图占为己有,这是梁某的心理状态。侵占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梁某的行为可以对号入座。而小飞呢?他在发现沈某座位下有两万元现金后,可以推定现金为沈某所遗失,但他因为贪念,将现金藏起来,不但盗走现金而且还进行消费,他的意图很明确,那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小飞的行为适用此罪名定罪量刑,是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的。

    根据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两案的判决都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内黄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显示了办案人员对法律的准确认识和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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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袁玉涛
  • 执业律所: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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