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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胜诉攻略之“调岗降薪”

来源:尤存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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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先生于2001年进入上海某快递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工作部门为地面作业部门。200511日,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先生的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但是未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受公司指派,担任“康桥服务中心作业经理”。2008年,王先生负责管理的六名下属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经济与名誉的重大损失。后该六人因职务侵占罪分别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十一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司于是在20094月以王先生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对其调岗降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地面作业,工资标准为4600/月。王先生不服该决定,认为公司是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于是在2009611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其“康桥服务中心作业经理”的工作岗位,并按原工资待遇(22740/月)向其支付工资。

庭审纪实:

在仲裁委员会开庭过程中,王先生提出,劳动合同中双方已经约定了工作岗位,六名下属的犯罪行为,与其没有直接联系,而且公司调岗降薪的幅度太大,从22740/月降为4600/月,不具有合理性。

公司认为,王先生的岗位为服务中心作业经理,在其岗位职责中有管理下属的职责。在其2009325日向公司提交的《康桥服务中心员工偷逃重量案件发生后的整改行动》中,明确表示“此案件的发生,显然是由于在日常的操作中未能履行好管理职责,导致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得不到执行。同时没有形成良好的监控、反馈、跟进机制,使得发生了重大问题,还不能及时发现”,由此可以认定王先生已经认可了自身的失职行为。

而且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公司可以根据其工作表现变更其工作岗位。公司变更其员工的工作岗位时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表现,仲裁庭不应当干涉。公司方委托了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温陈静律师、尤存国律师代理本案。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庭审查明事实真相,听取双方意见后,裁决对王先生请求不予支持。认定公司调岗降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上海远业律师评析:

    本案中,企业对其调岗行为进行了充分举证,而且证明合理性,所以能够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下面,我们重点分析下该类案件的一些注意事项:

一、什么情形下,企业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形,企业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1、约定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的;

   (2)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过约定,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及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考核成绩、健康状况来确定和调整员工的工作部门和工作岗位,员工愿意服从企业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2、法定情形: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企业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1)医疗期满不胜任原工作岗位;

(2)不胜任工作岗位;

(3)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岗位取消的。

二、调岗类型仲裁关键点提示:

1、调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包括约定情形和法定情形。其中各种情形下,对企业的举证都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企业单方面做出调岗的,仲裁一般不会予以认可;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必须双方达成书面一致;

2、调岗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必须同时证明调岗行为本身的合理性。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如果调岗行为本身不具有合理性,也同样无法得到仲裁庭的认可(如,将“高级经理”直接调整为“门卫”、将“销售岗位”直接调整为“技术岗位”);

3、调岗同时伴随“降薪”的,企业必须同时证明“降薪”行为的合理性。但是,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已经认可调岗行为,只是不认可“降薪”行为的,仲裁庭一般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变更劳动合同一般需要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企业在行使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不可滥用权力,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法规索引: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的劳动内容的行为可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对工作内容未约定的,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行为可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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