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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行政纠纷,征地拆迁

解读《行政强制法》,把公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

来源:王优银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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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行政强制法》,把公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

文:王优银律师

关于行政强制法出台的意义、背景

<<行政强制法>>经过23年的立法历程,对于政府机关的依法行政有积极的历史意义。这部法律的长期缺失,致使滥用公权力现象成为历年的媒体焦点。也激化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由北京市信访办和零点集团成立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独立观察与对策研究中心日前经过调查称“拆迁矛盾已成为我国首要社会矛盾”。而拆迁矛盾仅是行政强制执法造成恶果的一个领域而已。

这种矛盾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足以摧垮几代人对法治社会的信仰。

构建和谐社会,规范行政强制行为,化解“官民”矛盾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法律中的一些亮点:

一、治乱。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亮点就是从法律上规范了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的“乱”象,在以往的代理行政案件,许多政府机关以红头文件等形式设定所谓的行政强制措施,而法院在裁判中亦认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程序性规定而“认可”土办法。造成被强制人对于政府公信力与司法公正性的贬低。

二、明确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以往所谓的行政执法活动,经常是有关政府机关委托“城管执法”甚至是一些商业性的公司进行,造成野蛮执法、暴力执法等层出不穷,北京前一阶段甚至出现雇佣“群众演员”执法等情形,《行政强制法》这一规定明确排除了这一造成众多社会矛盾的委托执法形式,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在以往的案例中,行政机关出于各种考虑喜欢在夜间或节假日突袭,采取翻墙、撬门等野蛮方式把被执行人从被窝里赤身裸体的拖出,不仅伤害到被执行的尊严,也造成许多被执行人的强烈抵抗,引发众多恶性案件。

四、从法律意义上制止了报复性行政执法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是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禁止行政执法机关为达到所谓的执法目的而采取的“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逼迫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此类报复性行政执法措施也极大的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被许多人斥为“流氓执法”手段。

五、保障了被执法人的法律救济权利。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此条的实施从法律上保护了公民对于违法行政强制的法律救济权利。以往案例中许多地方政府为促进某一项目的进程,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下发违法的行政决定,并在被执行人行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之前或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造成“既成事实”。而行政强制法规定,只有在复议或诉讼期满,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时才可依法强制。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特别是被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法律期限内一定要重视自己的诉权行使,以通过司法救济途径保障自己不被侵害。

六、加息罚款或滞纳金数额有限制。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明确限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一规定也限制了天价滞纳金的出现。

实施中的问题

总体来讲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日益膨胀的公权力有一定的限制作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的实施都需要民众的不断监督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既然是一部限制公权力的法律,这也需要我们在实际过程中遇到行政强制执法时,对于不规范的执行行为和违法的执法行为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只有把公权力这只老虎关进法治的笼子里,我们每一个人才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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