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案件证明规范操作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重婚行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故意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证明有罪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举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主张自己被欺骗与他人结婚,或者已与前配偶履行合法的离婚手续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参见故意杀人案) (四)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方法主要有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推定等。 1.勘验、检查 对犯罪嫌疑人的日常生活场所勘验、检查,对相关的生活用品拍照或录像,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与他人同居或共同生活。 2.扣押书证、物证 (1)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结婚证书、与前夫或前妻或孩子合影等物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重婚行为; (2)扣押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调取其通话清单、手机短信,以证明其是否明知他人已有配偶,或者故意隐瞒已婚的事实; (3)扣押犯罪工具,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对他人伤害行为。 3.鉴定 (1)对被害人伤情鉴定,以证明被害人受伤等级及其原因; (2)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结婚或离婚的文件鉴定,以证明是否伪造。 4.询问证人 (1)犯罪嫌疑人第一次婚姻的时间、地点,是事实婚姻还是法律婚姻,以证明有无重婚行为; (2)犯罪嫌疑人前配偶的情况,以证明被害人的情况; (3)犯罪嫌疑人重婚的时间、地点,是事实婚姻还是法律婚姻,以证明犯罪行为; (4)犯罪嫌疑人重婚对象的情况,其是否知道犯罪嫌疑人已经结婿的事实,以证明有无共同犯罪; (5)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他人已经结婚,理由、根据是什么,以证明其是否明知、故意; (6)他人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已经结婚的事实,以证明犯罪嫌疑入主观上是否明知、故意; (7)犯罪嫌疑人是否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或生活,周围群众是否将他们看成夫妻,以证明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8)犯罪嫌疑人对配偶或共同生活的人有无殴打等行为,以证明有无其他罪行。 5.询问被害人 (1)与犯罪嫌疑人结婚的时间、地点,是事实婚姻还是法律婚姻,以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 (2)何时发现他人与自己的配偶同居或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地点、持续时间,周围群众是否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以证明犯罪行为; (3)犯罪嫌疑人重婚对象的情况,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犯罪嫌疑人以往的婚姻事实,以证明有无共同犯罪; (4)是否与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离婚手续,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5)犯罪嫌疑人有无殴打、虐待自己,以证明有无其他罪行。 6.讯问犯罪嫌疑人 (1)第一次结婚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是事实婚姻还是法律婚姻,以证明其婚姻状况; (2)与原配偶的婚姻是否有效,以证明是否构成犯罪; (3)重婚对象是否知道自己的婚姻状况,根据是什么,以证明有无同案犯; (4)重婚的时间、地点,是否履行法律手续,是否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周围群众是否承认自己的婚姻状况,以证明犯罪行为; (5)对方是否告知自己的婚姻状况,以证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的婚姻状况; (6)与对方交往的时间,对方是否保存前配偶或子女的照片等物品,以证明其是否明知对方的婚姻状况; (7)对原配偶有无虐待或殴打行为,是否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以诬明有无其他罪行。 7.推定 , 犯罪嫌疑人在配偶身边或住处发现其丈夫(妻子)或孩子的照片、结婚证书的,推定其知道对方婚姻状况。 (五)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累犯、有无前科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证人证言。 2.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殴打、虐待他人的证明,证据主要有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主动悔过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4.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因为家庭暴力而重婚的证明,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陈述、鉴定意见。 (六)补强证明 1.犯罪嫌疑人辩解不知道对方的婚姻状况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以证明其应当知道对方的婚姻状况。 2.犯罪嫌疑人辩解自己已履行合法的离婚手续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以证明其原婚姻合法有效。 3.犯罪嫌疑人辩解是因为对方虐待自己,没有给自己生活费而重婚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以证明其没有受到虐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