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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疫苗致病赔偿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

来源:叶灵贤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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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疫苗致病赔偿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

——重庆市二中院判决张*诉开县**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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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接种疫苗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预防措施,但存在因接种疫苗引起异常反应致病的风险,理论上难以排除偶合事件,因果关系的判断应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

 

    案情

 

    *20081216出生,201037,在重庆市开县**镇卫生院接种腮腺炎疫苗后不久,出现挠头抓耳等症状,双耳逐步丧失听力。张*父母将其送到多家医院治疗,诊断为感音神经性耳聋,后经重庆法医学会鉴定,张*的耳聋系开县**镇卫生院的医疗过错导致,张*的接种时间、症状能够推断出张*是因为接种腮腺炎疫苗而感染了腮腺炎,在学术上有其他疾病引发张*这种损害后果的偶合性,出现的概率极小。20111121,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因注射疫苗致使听力下降,目前仍然遗留双耳极度听觉障碍,构成4级伤残。张*向开县**镇卫生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530474.23元。 

 

    裁判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镇卫生院于接种疫苗前无具体的检查记录,也无法证明接种前原告张*存在禁忌症情况和疫苗属于合格疫苗,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减毒的腮腺炎疫苗本身是一种活疫苗,有可能在机体功能低下的时候成为条件致病菌,接种腮腺炎疫苗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对于免疫功能低下的儿童,接种腮腺炎疫苗有患腮腺炎的风险,该风险不是被告能够完全避免的,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而原告感染腮腺炎后未能在第一时间确诊治疗,延误了查找病因的最佳时机,也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法院判决:被告开县**镇卫生院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122480.1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选定的鉴定机构是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该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时,双方当事人均出庭接受了询问,鉴定人员葛力出庭接受了质询。该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开县**镇卫生院对张*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是导致张*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因此,开县**镇卫生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接种疫苗与致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1.接种疫苗与致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

 

    疫苗是免疫原,用含有减毒或死(灭活)的致病细胞悬液注入人体后,刺激免疫系统产生特异性的抗体,抵御特定的病原体,从而预防相应的疾病。因此疫苗在防治的同时,也可能令个别人体致病,疫苗本身不是百分百安全。疫苗致病的原因复杂,疫苗的制备、运输、储存、接种等环节都可能造成不良反应,也有可能是同时发生但并无关联的偶合事件。区分偶合事件和真的反应通常要求规范的科学调查,判断疫苗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难题,明确肯定疫苗是否造成某一不良反应的结论极为罕见。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要求证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直接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在疫苗致病案件中根据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很可能陷入科学争论而无法使受害人的请求得到救济,宜采用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对传统因果关系进行校正。该学说认为,受害人只需证明侵害行为引起的损害可能性(盖然)达到一定程度,即可推定因果关系存在;或证明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生该结果的盖然性,便可推定因果关系。

 

    2.接种疫苗致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接种的腮腺炎疫苗本身是一种活疫苗,有可能在机体功能低下的时候成为条件致病菌引起腮腺炎。重庆法医学会鉴定认为,张*的接种时间、症状能够推断出张*是因为接种腮腺炎疫苗而感染了腮腺炎,偶合事件的概率极小,根据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可证明接种疫苗与听力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接种前已进行规范检查,但是并不能完全避免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接种疫苗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另外张*感染腮腺炎后未能在第一时间确诊治疗,延误了查找病因的最佳时机,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接种疫苗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而采取的公共卫生安全措施,带有国家强制性,具有公益属性,疫苗接种引起不良反应损害后果的风险应该由国家财政负担,以给受害人充分的赔偿,应建立专门的疫苗不良反应损害赔偿制度。

 

    本案案号:(2011)开法民初字第02512号,(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309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张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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