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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实际所有人聘用司机和乘务员的劳动关系应如何确定

来源:熊剑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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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案例: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实际所有人聘用司机劳动关系应如何确定?

我受李某聘用驾驶其所有的车辆进行货物运输,李某每月支付我工资,但在实际中是使用某公司的名义经营,我有用某公司的名义交纳通行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我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受伤,并构成残疾,李某和某公司均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请问我与李某及某公司是什么关系?我应向谁主张权利?

答: 你好!根据你陈述的事实,你所驾驶车辆的所有人李某聘用你在实际经营中使用某公司的名义经营,李某与某公司之间形成车辆挂靠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经营的,其聘用是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你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未为你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你可以先仲裁,不服仲裁裁决,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你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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