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毕业分配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获县市省较高荣誉.办理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深受好评。法律知识全面,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法律思维完善.擅长:刑事辩护;重大案件;婚姻案件;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案件;公司事务设计,房地产,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担任人民医院、中医院、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
擅长:
宽严相济促和谐轻微贩毒获缓刑关于唐某贩卖毒品一案的辩论意见一、前言(略)二、对于被告人虽然进行了四次贩卖毒品给他人,但是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行为量不大,社会影响不大,四次获取的收益为200元;同时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行为针对是相同的两个人,对于其他人没有造成影响,被告人的贩毒行为与其他贩毒分子的贩毒行为应该进行区别开来,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多人多次,不能以情节严重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同时依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的第二十三条“审理未明确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案件时,应当持有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的毒效、有效成分的大小和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并参考最相近似的已明确数量标准的毒品的标准进行量刑。因条件限制不能确定的,可以参考相关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第二十四条“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是确定量刑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应当综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决定具体刑罚。对于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但危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或者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或者具有可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于被查获的毒品数量不够判处死刑标准.但加上坦白交待的毒品数量-.超过了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的,一般予从轻处罚。”,因此可以从轻减轻处理。三、对于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二)项“酌定量刑情节”中的第2点、第3点的规定即“被告人对于被采取调查和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经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4)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供述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3、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已经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从被告人唐某的犯罪行为其再公安机关将其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具有坦白的情形,没有进行任何的隐瞒犯罪行为;同时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审理本案,主动认罪伏法,具有真心真意的悔罪的表现,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对被告人能够酌定从轻减轻处罚。四、据被告人家庭的特殊情况,请求法院能够法外开恩,对被告人能够从轻处罚,便于被告人能够管理和教育小孩,能够有一个机会照顾老人。被告人的丈夫唐某某因为以吸毒贩毒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刑,现在正在服刑,服刑完毕后还要进行强制戒毒。唐某某家中没有兄弟姐妹,唐某某的大哥唐某信于2007年因病死亡,唐某某的二嫂即唐某某信的妻子于2007年也因病死亡,其二哥唐某某信于2008年因病死亡,现在唐某某家里只留下被告人的婆婆即唐某某的母亲,唐某某的母亲已经是88岁了,没有一个亲人进行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经常有病。同时被告人唐某的儿子唐甲男11岁在中学读书,女儿唐乙女8岁在读小学,这两个小孩目前暂时随其外公生活,唐某本人的母亲因为癌症在家无钱进行治疗,两个小孩的外公既要照顾有病的老人又要照顾小孩,生活极度困难。所以对于这样的家庭情况,敬请法院能够看在小孩的份上,为了关心、关爱小孩,为了小孩有一个好的成长环境,也为了老人在离开人世间之前有一个人来照顾她,敬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减轻判处!!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家庭实际情况敬请法院对被告人在3年以下进行判刑,建议对被告人判处2年有期徒刑,让被告人能够尽快照顾好自己的小孩,为小孩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好的条件。此致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剑2012年12月3日(注:该案经过中院进行审理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关于张某挪用公款一案的辩护意见一、前言(略)二、1、本案检察机关对本案提出挪用公款罪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起诉书认定以挪用公款罪进行定罪本辩护人没有异议。但公诉机关在公诉书中对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认为是主犯,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定性具有欠妥,其理由是:依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属于共同犯罪是属实的客观的,但依据共同犯罪行为的特征可以分为四种:1)是正犯行为,即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它对共同故意犯罪内容的实现起关键作用。2)是组织行为,即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它对共同犯罪的性质,规模等起决定性的作用。3)是教唆行为,即故意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行为,这一行为对他人犯意的形成起原因作用。4)是帮助行为,即帮助实行犯罪的行为,它对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据此,《刑法》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将共同犯罪又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结合本案分析,被告人张某在这一起案件中,只起到帮助和辅助作用,即应该是从犯。因为,被告人从低保专户上的钱转到临时福彩专户上,以及再将钱从福彩专户到被告人杨文嫒的名下,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只起着辅助作用和帮助作用,没有起到决定性和关键性的作用,所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本案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2、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的情节,应认定为自首。依据《刑法》第67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是自首。本案中,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侦查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具有自首的行为,故对被告人张某应认定为自首。3、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只起到轻微的作用,犯罪情节较轻,对于挪用的款项已经在立案侦查以前被归还到民政局的帐户之中,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2条第(二)款之规定,即: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生前部分或者全部案款归还完毕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挪用公款的时间是在2004年7月1日,可是到2004年12月31日和2005年4月20日已经将全部案款归还完毕,案发时间是2008年9月25日,因此在案发前被告人已经将被挪用的款项已经全部归还到民政局,且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表现。4、本辩护人以为对于被告人张某在定罪量刑时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较为恰当。由于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本案挪用公款的行为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应该依据最高法的解释,应该给予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分。同时,经过今天的庭审,以及在检察机关的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由此也具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故本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张某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综上,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犯罪行为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加上本案中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据此,本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张某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成立,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适用免予刑事处分。上述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此致道县人民法院辩护人: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熊剑律师2009年1月13日张某是化名,张某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养老保险: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国家规定,退钱的时候只退给个人自己扣交的钱,单位为他交的钱全部都为国家做贡献。退休时候的养老金是怎么算出来的。养老金的算法很复杂,国家每年都会把缴费基数变一次,:如果你现在30岁,你现在的缴费基数是3000元,而退休年龄如果是55岁的话,那你必须在你40岁以前就开始交养老保险了,而如果你现在从30岁就开始交,交到55岁是25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养老金了,其次,如果25年后你交的3000块的缴费基数已经变成了6000,那你55岁的时候首先每个月可以拿到6000×20%=1200块的基本养老金,这是国家给你的,此外你的个人帐户上的钱在25年里也积攒了不少,把缴费基数平均一下好了,(3000+6000)÷2=4500,那么你这25年里个人帐户上应该有4500×8%(你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个人比例)×25年×12个月=108000元钱,除了之前的1200块以外你每个月还能拿到108000÷120=900块,这样你55岁开始每个月起码可以拿到1200+900=2100元的养老金,当然每年国家的基数还在往上涨,这样每年除了你自己的900块,你退休以后每个月都会拿到比1200块更多的钱,那你的养老金当然也会越来越多的所以说交养老保险交得越多越好,你交得越多你退休以后享受的也越多,而且,国家每年调整基数以后你拿的钱也会越来越多,现在交1000十年之后拿1500都是有可能的。但是,不管你在哪里交社保费,等你退休的时候你都只能回你的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所以,在基数高的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回基数低的地方享受养老金的人那就亏大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你年轻的时候在南京工作,交了20年的社保然后退休了,但是如果你的户口在黑龙江,那你必须回黑龙江享受养老金.如果你在南京交了20年的平均基数是3000,而当你退休的时候黑龙江的缴费基数才1000,那么你退休的时候只能享受1000的待遇!这是很亏的!一句话,如果你在富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的时候回穷地方享受社保,那你一辈子交的很多但是享受的很少!交3000块可能只能享受1000块!这是很恐怖的事情,但是没办法,国家就是这个政策,所以请所有目前户口在基数低的地方但是在北京或上海等基数高的地方工作交社保的注意了,你要么就在西部交社保,要么就在退休前把户口迁到北京或上海,否则你就是在做人生一笔巨亏本的买卖。也许你会说,如果在基数低的地方交钱,退休的时候回基数高的地方享受高福利。错!你以为劳动保障部门会随随便便就让你享受么?一般这种情况下政府会找个理由直接拒绝你转入!到时候你就聪明反被聪明误了:在黑龙江享受不了,在南京也享受不了!不过有些地方对这样的情况有了一些缓和的规定,比如南京允许你在退休前5年从基数低的地方转回南京,再在南京继续交5年南京的高基数,之后允许你回南京享受养老金.这个政策各个地方估计都不一样,有打算转的人最好现在就去你当地的劳动局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免得退休时候发生你意想不到的意外!医疗保险单位每月给你交的是9%,你个人每月交的大概是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只管住院,而那11%里国家每个月会往你的医保帐户上打属于你自己的2%,如果你每个月按照1369元的最低基数交社保,那么1369×2%=27.38元。就是国家每个月打给你个人的钱,这个钱可以积累起来直接刷卡去买药或者看门诊,剩下的9%国家就拿去算到医疗统筹基金里了。按规定,如果你从2008年1月开始缴纳医疗保险,那么从2008年2月起你就可以刷卡买药或者看门诊,从2008年7月起你住院的费用就可以报销了。如果你2008年8月1日住院了,住的是南京市最好的三级医院,住院期间用的都是医保范围内的药,手术+住院等费用一共花了5000元,那么报销的时候医保中心首先扣除1000块,这是起步价,剩下的4000块医保中心可以报销4000×86%=3440元,你个人只要付4000×14%=560元就可以了,加上之前的1000元起步价,你花了5000块自己只要付1560元就可以了,而且这1560元还可以从你的医保卡里扣(如果你平时不怎么用那卡),所以实际上你住院花不了多少钱。医疗保险对于我们年轻人来说比养老保险重要多了,毕竟看病住院实在太贵了,这也是参加社会保险的意义。不过南京市规定医疗保险必须交满25年才能在退休以后终生享受,所以如果你55岁退休,那最迟30岁起就必须开始交医疗保险了。工伤保险用得少,需要提醒的是你如果在工作的时候或者上下班的时候出了什么事,这个险就用得上了。但在实践中很多人出了事不注意保存证据,导致自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这是很可惜的。如果你下班的时候被车撞了,那应该赶快报警,让警察来调查记录并拍照采集证据,警察处理完以后会给你开个事故鉴定书之类的东西,你就可以拿这个去单位要求报工伤了。如果你出了事就随便让人跑了而且还不找证人还不报警什么的,那没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被采纳为工伤的。工伤还有个时效问题,如果你2008年7月1日出了工伤,那你必须马上报告单位,把警察出具的证据和事故鉴定书以及你出工伤以后去看病或住院的病历交给单位,叫单位拿着这些材料去做工伤鉴定,你的单位必须在2008年8月1日之前把你的有效材料送到工伤鉴定中心,如果距离你出工伤的日子超过了一个月,那工伤可能就鉴定不起来了。如果你单位不去给你鉴定,那你自己可以拿着材料去鉴定中心鉴定,最好也不要超过一个月,否则会很麻烦很麻烦。生育保险,南京从08年6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一是报销比例提高;二是建卡的时候必须出示结婚证和医保卡等相关证件,所有的费用从建卡开始到你生完小孩结束,院方同医保中心实时结算,个人只需承担生育保险不保的费用。至于生育津贴如何发放可能仍然需要单位出面办理,具体可以咨询下劳动保障部门。看看老政策,因为现在是7月,新政规定6月之前建卡的仍然按老政策执行,可能某些同志还需要了解。例如,如果你是女生,每个月工资为1000元,2008年1月1日开始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1369,而你2008年3月怀孕,2008年12月底生了孩子,2009年1月出院,那么你出院以后要赶快把结婚证(未婚生子的报销不了)+独生子女证(一般来说生2胎的报销不了)+病历+建大小卡检查和住院和手术费用的所有发票+住院清单+出院小结这些所有的材料交到公司,如果你怀孕时候检查花了500块,生孩子的时候住院+手术花了2000块,一般来说,公司在医保规定范围内基本上可以给你全部报销,报销以后给你的钱包括:500块检查费+2000块住院手术费+1369元/月×4个月=7976块,1369元/月×4个月这是医保中心特别为报销的女生补贴的。只有女生报销才能拿的到国家规定女孩子报销生育保险的时候必须给4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你生孩子报销的话不仅不要花钱而且还可以赚4个月的工资!如果你基数交的比工资高,比如拿1000块交的是1369,那么你还赚了呢。生育保险起码要交一年才能享受,切记切记。此外还有个问题,男生也交生育保险,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呢?如果你是男生,你老婆没工作或者工作单位没交保险,而她生孩子的时候你交生育保险也已经超过了一年,那么你也可以报销生育保险,但以之前的例子为例,你只能报销500块检查费+2000块住院手术费的一半=1250元,补贴的1369元/月×4个月的工资你就享受不到了!这是只有女生报销的时候才可以享受的哦~同样的花费,女生报销就能拿7976块,男生报销只能拿1250块,这大概也是中国少有的”歧视男性”的政策。所以说,女生要生孩子之前最好计划一下,提前一年开始找个单位交生育保险,可以赚呢!而男生如果要娶老婆,最好娶一个生孩子的时候已经交了一年生育保险而且缴的基数还比她本身工资高的女生哦!不过如果她实在没保险也没关系,你还可以给她报销生育保险,不过你没补贴的4个月工资拿,而且该报的费用你只能拿回来一半。失业保险,要交满一年才能享受,一般交1年拿2个月,交2年拿4个月,但一辈子最多拿24个月。南京市失业保险金月标准601元,市区最低标准为518元。如果你2008年1月1日开始交保险,2009年1月你被公司辞退了,那你可以让公司给你拿2个月的失业保险,如果这一年你都是以1369的基数交的保险,那你2个月起码可以拿到1000多块钱或者你2008年1月1日开始交保险,2009年1月你和公司合同到期了,你们都不想续签合同的话那你也可以在离开公司以前让公司给你去拿2个月的失业保险,也是800多块。就是说合同到期或者公司辞退,你都可以按照一年拿2个月的失业金的比例去要求公司给你办,如果公司不给你办你可以去告它,一告一个准。但是如果你是合同没到期自己辞职走,那就算你交满了1年也享受不到失业保险只要是自己辞职的,别说交1年了,就是交10年的失业保险到辞职的时候你也拿不到一分钱。住房公积金,如果你每个月公积金交300块,那么公司每个月也往你帐户上打300块,你买房子的时候这就是600块了。如果你一辈子交了5万,那你帐户上就是10万了,这种好事大家一定不要拒绝啊。公积金可以用来买房子,还贷款,装修什么的,如果你自己家可以找到地皮盖房子,那盖房子的钱也可以从公积金里付如果你一直不用这钱,最后退休的时候貌似可以把钱全部取出来。辞职跳槽时五险一金怎么办?五险: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一金:公积金缴费标准:养老(单位20%,个人8%)生育(单位交)工伤(单位交,个人不交)医疗(单位10%,个人2%*基数+3)失业单位1.5%个人0.5%)公积金(今年最高不超12%以前年度不超10%,单位个人各一半)1.养老保险是可以中断的,中间中断无所谓,最后是累计年限的,不过交得越多,当然养老金也越多拉.办理转移手续:在老单位打出转移单,交给新单位继续上就行2.失业保险虽然必须要交,但和我们没有多大关系(如果你是学校毕业的,属于干部身份,档案可以存人才的),断不断不要紧,我们失业了也领不到失业金,除非发疯了,把干部身份转为工人身份,以后退休按工人待遇领退休金.失业保险只有在街道登记的失业者才能申请(工人身份的档案放在街道,干部身份的放在人才或单位)办理转移手续:不用办理,到新单位继续上就行.3.医疗保险比较重要,规定是中断三个月以上就失效,三个月以后看病就得自己掏钱,小病无所谓,大病就惨了,中断三个月以上的到新单位重新上.每个上医保的有一个存折,终身使用,不管单位是否变化,单位应该每月把一定比例的钱打入存折,个人可以随时提取.用途不管.每个上医保的有一个蓝本,就是医疗本,医疗规定门诊费用2000元以上部分才可以报销,比如花了2500,只报销500的50%-70%(医院不同,报销比例不同),如果住院报得就多了.看病的时候要告诉医院开医保的单子,住院要带上.4.公积金单位把给你的钱和你自己的钱都存到你的公积金帐户,比如工资3000元,单位给你300,你自己扣除300,所以你每月公积金帐户应该有600元,只能一年取一次,要去公积金中心取,需要买房或修房.可以自取或委托单位取.办理转移手续:先在新单位开帐号,拿帐号给老单位,让老单位把原来帐号的钱转入新帐号.公积金中心每年六月会给单位发每个员工的对帐单,显示你的帐户现在的钱.另外,每年四月左右是调整下年度养老\\失业\\医疗基数的时间,每年六月是调整下年度公积金的时间.《新的退休规定》下面再说说现在市场上一些不规范的情况1.很多单位不按本人工资给上保险和公积金,比如按北京市平均工资上,个人就吃亏了.所以找工作的时候要问清楚.2.现在很多人才都规定养老失业和大病是捆绑的,要么都不上,要么都一起上,而且必须档案在人才的才给上.如果个人在人才上,就必须把单位的钱和个人的钱都自己交,挺多的,据说按最低标准,每月也得交一千多,而且没有多少钱到个人帐户上,建议如果比较年轻,身体还好,只是暂时失业,不必自己交了,以后到单位再上吧.3.有钱人可以不上养老保险,穷人最好上,指望能有点钱养老.有人说自己存着,但国家对养老金还是有所保障的,会根据经济情况上调.4.有些单位以档案不在本单位,不给上,是不对的,因为档案和保险不挂钩5.外地户口的同样,应该给上所有的保险和公积金,和户口没关系,以后如果去其他城市,都是可以转的一.目前工人工资以职称取酬,由于工厂中、高级职称有名额限制的,特别是高级。达到条件的工人远远多于限制的名额,造成资历、学历、能力、工作量、成果差不多的工人之间(尤其中小企业)收入差距过大:高级与初级相差接近一半。而且严重影响退休待遇.办好工厂,要靠90%以上的工人。以工人职称高低定工资,不仅不能真正的调动广大工人的积极性,大部分工人职称原因收入差距过大,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特别是没有晋上级职称希望的,后遗症一大堆。因为工人也是人,也存在心理失衡问题。在失衡心理的驱使下,导致工人流失严重,无法跳槽的工人,产生的不良后果将越来越多,于是每次中、高级工人职称评聘,工人之间、工人与领导、工人与聘委矛盾重重,给腐败有机可趁。许多原来要好的工人,因此反目成仇,甚至还动用了黑社会,增添纪委等部门麻烦和工作成本。因为职称取酬的收入差距,有着太多的人为色彩,由此造成的不公平感最为强烈,工人工资以职称取酬政策影响安定、破坏公平、损害干群关系、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严重威胁。为防止分配不公已日益从经济问题造成民生问题演变为严重社会问题。因此通过工资改革“限高、稳中、托低”,逐渐淡化职称工资,或取消中、工人职称工资。建立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的收入分配,势在必行。【不管是什么高级工,还是中级工工作都是一样的就没有区别,汽车驾驶员更没有区别了。干的都是一样的工作。】­二、工人的收入­工人收入由:基本工资、教龄工资、绩效工资、特优津贴等构成。­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5年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随国民经济增长)­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是工人,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3.工作工资: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4、绩效工资:月份和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年年奖金,不终身制。每个工人积极努力年年有希望。主要是激励工作出成效,优质优得,不仅要激励多工作,更要激励劳动人民。­5、特优津贴: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政府津贴,不终身制。主要是对那些在劳动工作在有特殊研究成果,并得到很好的推广,可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确定等级,或者说是以国家及,省级,地市、县确定不同的标准,使那些有才华的工人得到应有的报酬,真正起到激励作用用。6、工人的退休金;按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
修改前后的律师条文进行比较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有关规定: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四十一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按照法律规定,一个人能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实际上这个问题不好回答,你看了下面的内容就知道了。一、拘留:一般14天,最长37天;(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逮捕、侦查:一般2个月,最长7个月(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三、审查起诉:一般是1.5个月,最长2.5个月(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四、法院一审:一般是1.5个月,最长2.5个月(不包括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第一百六十四条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一百六十五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第一百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五、法院二审:一般1.5个月,最长2.5个月。(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因此一般是7个月左右,最长近16个月(也许更长)。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再次,如果亲人被拘留数十日杳无音信,既没有得到拘留通知也没有公安部门的电话,这种情况通常是犯人在外地被抓,公安的拘留通知寄往犯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而户籍派出所因无法联系犯人家属所以无法通知。通常,公安机关不会忽略通知家属这一程序,所以犯人家属也不必过于多疑。这种情况下,犯人家属可直接电话联系当地派出所,查明是否有拘留的通知,从而得知犯人被羁押的地点和事由。最后,如果家属确定亲人被拘留或逮捕也确知羁押的场所,但是非常担心亲人在看守所生活的状态,担心亲人是否被刑讯逼供,是否被同住的犯人欺负等,那么家属唯一的办法只有聘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人。因为,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才能会见犯人,了解犯人所涉及的罪名为犯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为保障侦查的顺利进行,家属在法院判决之前是不能探望犯人的。其实早一点聘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人,对犯人来说可以缓解紧张绝望的情绪,增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对家属来说可以更早的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以便于为维护犯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各方面的准备。联系律师: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熊剑律师电话:13874665158。执业律师证号:1431120071064350。
构成强奸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犯罪,
可以提出诉讼!但是你找不到他,法院也非常难哦!
两个案件可以合并处理!要看鉴定的伤情
基本上没有退还彩礼了!
可以起诉离婚,但是要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按照规定依法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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