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借贷的法律效力问题
来源:曹学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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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因企业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而认定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主要有两方面:一、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二、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借款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认为“企业借款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发布的“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毋尚梅与被上诉人郑州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振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企业之间的借款若系临时性资金拆借,其合同并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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