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瑾律师

李彦瑾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烟台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法律顾问合同 烟台法律顾问

来源:李彦瑾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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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私人顾问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担任聘请方的私人法律顾问。 
第二条 受聘方担任聘请方私人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聘请方就个人有关事务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服务内容如下: 
1、为个人策划、分析并解决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比如名誉权、姓名权、知识产权、消费、债权债务、买房、卖房、购车、继承、抚养、赡养、婚姻、劳动、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等; 
2、用专业知识起草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书,审查修改别人为你提供的合同、协议,用专业的眼光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馅井,省去了以后发生争议麻烦;在你需要时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的问题进行谈判 
3、根据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及时向你进行交流,例如,你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注意的问题;你在公司工作时,你为公司股东时等等时候,都需要律师为你探讨、解决相关问题。 
4、为您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5、帮助您分析、策划、判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可行性的建议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发表声明、出具律师函等; 
6、以你的法律顾问或律师身份维护您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等合法权益;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7、办理涉及个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继承、赠与等手续; 
8、涉及个人其它合法权益的维护。如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消费欺诈、交通事故赔偿、名誉侵权、伤害赔偿等,及时获取相关证据,做好准备工作;不受因证据方面的问题限制,使你的权益受到充分的保护,体现你价值取向。 
9、接受个人委托,代理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仲裁。 
10、 优先受理会员委托的各项法律事务。 
属本条规定事项的,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七条支付个人法律顾问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属本条规定以外事项的,按照国家有关律师收费的规定适时商定,受聘方应在规定标准内给予聘请方八折优惠。 
第三条 受聘方接受聘请担任私人法律顾问后,对聘请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条 受聘方为聘请方开通法律热线,为聘请方随时解答法律疑问,一般服务响应时间为24小时内,重大事项由双方适时商定。 
第五条 为了使私人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聘请方应向私人法律顾问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必要时可提前邀请私人法律顾问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等。 
第六条 经私人法律顾问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各类合同,聘请方应将其(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私人法律顾问留存备查。 
第七条 应聘请方的要求,私人法律顾问到所在城市以外或境外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活动时,按照规定收取费用,聘请方享有八折优惠。 
第八条 因受聘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聘请方损失,受聘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以聘请方支付的顾问费总额为限。因聘请方的过错造成损失的,受聘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法律顾问费标准为   元/年,由聘请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支付给受聘方。 
第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聘请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本协议与“私人法律顾问服务”会员章程内容一致,如有相抵触之处,以有利于聘请方为准则。 

协议签订方: 
聘请方:        受聘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收费标准: 
第一档:人民币  元一年;(一年内可办理15件委托、谈判) 
第二档:人民币  元一年;(一年内可办理50件委托、谈判) 

第三档:人民币100000元一年。(不计数,随时为您服务) 


烟台律师 烟台私人法律顾问  烟台企业法律顾问 1346545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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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瑾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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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15-6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彦瑾
  • 执业律所: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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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