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律师

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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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赔偿 专业律师解答被抚养人生活费该怎么赔偿

来源:陈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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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民。
    原告云*蝶。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黄埔支公司
被告刘生
    被告广州**物流公司。
    法定代表人练生。
    委托代理人陈辉,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广东分公司。
    被告黄建良。
    被告李波富。
   被告广州市***电器厂。
原告梁*民、云*蝶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以下简称黄埔支公司)、刘生、广州**物流公司(以下简称**)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黄建良、李波富、广州***电器厂(以下简称**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法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梁*民、云*蝶的委托代理人陈律师,**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辉,被告黄建良、李波富、**电器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埔支公司、广东分公司、刘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民、云*蝶诉称,2009年9月29日晚上21时,刘生驾驶粤A78043号中型客车,途经白云区北太路广东省商贸物流技工学校路段时,碰撞行人梁生,导致梁生被撞至北侧路面,同时黄建良驾驶粤AOG284货车与梁生发生二次碰撞,导致梁生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生与黄建良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我们的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39465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10559.4元、住宿费3150元(未计算**物流公司已支付的部分)、伙食补助费1050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764416.6元。请求判令黄埔支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220000元,其余被告连带赔偿500863.2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埔支公司没有答辩意见。
被告刘生辩称,对责任划分没有意见,车辆是**物流公司的,他受雇于该公司。
被告**物流公司辩称,对责任划分没有异议,我方与黄建良应共同承担80%的责任,梁生应承担20%的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住宿费没有异议,死者是未成年人,不具备扶养他人的资格,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缺乏法律依据,交通费偏高,驾驶员已受到刑事处分,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广东分公司没有答辩意见。
被告黄建良、李波富、**电器公司辩称,刘生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我方和梁生只应承担20%的责任,其中黄建良只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李波富、**电器公司只应对黄建良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死者梁生非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梁生死亡时未满18周岁,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明显过高,伙食补助费由法院审查处理。
对于梁定民、梁*民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意见,本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从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被抚养人是成年人的,必须是死者生前抚养的人,且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梁定民、梁*民出具证据证实其有退休工资,有生活来源,故其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梁定民、梁*民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意见,本院认为,刘生已被羁押,是否受到刑事处分尚不确定,故梁定民、梁*民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暂不处理,可另案起诉。**物流公司、黄建良、李波富、**电器公司的其余抗辩意见均不成立,本案不予采纳。黄埔支公司、广东分公司、刘生经本案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梁定民、梁*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 共计11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梁定民、梁*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 共计11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梁定民、梁*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 共计114352.69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花都区凯声电器厂赔偿梁定民、梁*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 共计40929.34元。
五、李波富对上述第四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 梁定民、梁*民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4元,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负担1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由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250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由广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94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由广州市***电器厂、李波富负担412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由梁定民、梁*民负担1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记,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二环交撞交通事故,本案主要争执焦点是被抚养人定义问题,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二款明确解释为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故在此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被抚养人的定义必须是指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二是如果被抚养人有数人,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2009在广州为15527、97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只有同时达到以上两个标准才能得法院的判决支持。本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表明,两原告的退休金加起来已经超过了广州2009年每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15527、97元,所以原告的该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陈辉律师免费咨询热线13710623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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