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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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3万元,肇事方被依法判决赔偿

来源:肖爱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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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社区群众等300多人“走进法庭听审判”, 对一起典型的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旁听,经过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认定受损车辆虽经修理,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和安全性要求,事故责任人应当对车辆贬损进行赔偿,法院二审依法驳回肇事司机的上诉,维持原判。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交上旁听庭审意见征求表,并高兴地表示,希望下次还能被邀请来旁听。

     去年5月,陈某驾驶的货车因操作不当与郑某驾驶的一辆双龙享御越野车发生追尾相撞,经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陈某对事故负全责。7月,郑某对受损车辆进行了鉴定评估,确定越野车在此次事故中的贬值损失为3.2 7万元。

其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郑某将陈某、货车登记车主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决二被告及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3.17万元、车辆贬值损失3.27万元、车辆评估鉴定费3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与运输公司系挂靠关系。并确定郑某的全部损失为6.5 9万元,其中车辆贬值损失依评估报告确定为3.2 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陈某承担事故全责,该货车系挂靠在运输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且登记车主也为运输公司,因此,除去保险公司直接赔付部分,运输公司及陈某对郑某的其余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陈某和运输公司连带赔偿郑某4.174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直接赔付郑某2.416万元。

     法院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陈某上诉辩称,郑某单方委托所作评估鉴定出的车辆贬值损失明显过高,且既使存在车辆贬值损失,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运输公司也认为,受损车已经修好,就不存在车辆贬值损失。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 依据《民法通则》“…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对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应采取全面赔偿的原则,目的是为了使车辆恢复到被撞前的自然状态。受损越野车从购买到发生事故仅一年多,行驶2.8万公里,因追尾造成车后部损坏变形,非一般擦挂,车辆虽经修理,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和安全性要求,事故责任人应当对车辆贬损进行赔偿。同时,郑某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陈某亦没有提供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且评估确认的车辆贬值损失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吻合。因此,陈某和登记车主运输公司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陈某仅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并未将车辆贬值损失作为赔偿的范围。故对陈某的相关上诉请求二审也不予支持。

     在开庭前,法院就该案案情、审理程序进行了简要说明、引导,确保了群众旁听庭审的效果。庭审结束后,社区阿姨刘婆婆高兴地告诉记者,今天听到了一个新名词:车辆贬值费。“我原以为车子被撞,赔偿维修费就可以了,没想到还有贬值费,看来对于层出不穷的新案件,法院也在不断加强学习,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我看啊,法官真的很了不起。“感觉真的很不一样。”旁听席上来自成都大学法律系的学生小张,自称是“走进法庭听审判”活动的粉丝,感慨道:“我以前听过一个刑事案件,觉得法庭很神圣,很威严,今天听民事案件的感觉是诉讼很平等。,真的让我感觉到法院是大家来摆道理的地方。今天受的启发很大,当法律人是我的理想,因此希望多参加法院旁听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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