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培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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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问题

来源:邱培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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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问题
10月22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小产权房”的产生是违法的,违法批准建设“小产权房”,违法开工建设“小产权房”的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购房人在这种非法交易中形成的权利合法化的具体措施,并且表示“小产权房”绝对不允许再搞。
在这种大的背景之下,购买了“小产权房”的不少人都面临这样一个难题:卖主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增加房款,买主遇到集体征地、政府规划、亲属继承、过户转让时出现的纠纷。这种由“小产权房”问题引发的大量民事纠纷如何解决?
我个人认为,现在“小产权房”在中国大量存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首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的,一般可认定其买卖有效,因为该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禁止性规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员出卖“小产权房”的,一般应认定其买卖无效。但有以下情况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认定处理:一是购买人在买房后已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二是出卖人已经成为城镇居民的;三是出卖人有多处房产或该农村住宅为多层建筑自留有居住房屋的;四是因分家析产、离婚、遗产继承等引起的“小产权房”的流转纠纷等;五是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小产权房”,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其次,对凡是非法占用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而建设的“小产权房”所进行的流转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最后,注意“小产权房”与其它形式产权房的区别。“小产权房”与商品房(含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公有住房等,在产生的原因、产权的性质、使用的范围上有着明显区别,因其流转而产生纠纷也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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