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构成共犯,应属从犯
来源:史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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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信息网络技术手段,组织、管理、控制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开设赌场罪的主体是任何人,不限于赌博网站的所有者、运营者或者技术人员。只要是参与了组织、管理、控制网络赌博活动的人员,都可能构成该罪的共犯。因此,如果一个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邀请他人加入赌博平台或者微信群,代收代付赌资,或者提供其他帮助,就可能涉嫌网络开设赌场罪。
网络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赌博活动的规模和持续时间;
赌资的数额和利润的多少;
参与赌博人员的数量和身份;
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犯罪后是否自首、退赃或者有其他悔罪表现。
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人只是偶尔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没有主动发展下线或者扩大影响范围,没有参与其他犯罪活动,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那么他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并且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如果一个人长期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积极发展下线或者扩大影响范围,参与其他犯罪活动,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那么他可能被认定为主犯,并且会受到较重或者严重的处罚。
总之,无论是参与还是组织网络赌博活动,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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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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