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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RK商标侵权案一审尘埃落定――深圳宝业恒公司胜诉

来源:伊彦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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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案是我代理的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作为原告代理人,深感维权的困难。时下侵权行为隐蔽,受害人较难举证证明侵权人、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等。本案利用被告的自认和举证的证据,锁定被告的侵权事实,达到较好的诉讼效果。

 

    作为专业音响行业维权的经典案例,深圳市宝业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上海谱尔音响设备有限公司、龚立侵犯C-MARK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经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年多的审理,终于在2011年6月23日一审尘埃落定,深圳市宝业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面胜诉。

深圳市宝业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中国C-MARK商标持有人(中国商标证号:752764  ;美国C-MARK商标持有人为宝业恒公司法人代表周宝宁先生,美国联邦商标注册证号:3252760),自上世纪90年代起,先后投入巨资,通过国内外展览会、技术推广会、央视广告及其他媒体广告等形式,对C-MARK品牌进行系列、广泛的宣传推广,使C-MARK成为行业知名音响品牌,并屡获殊荣,连续多年被慧聪网评为“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音响品牌”、“十大海外音响品牌”。

与此同时,深圳市宝业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产品研发上也不吝重金,先后获得多项国家专利,在国内率先研制出数字功放机、网络音频传输器、网络音频处理器、网络有源音箱等高新技术专业音响设备, 2011年5月更推出全球第一款普及型数字调音台,使C-MARK音响成为专业音响行业真正意义上的全数字音频扩声系统。

2005年,宝业恒公司获评为中国首批“专业音响工程综合技术能力一级资质”企业(评定单位: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2008年,C-MARK音箱获评为“2008年度演艺设备行业优质产品”。(评定单位: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2010年,宝业恒公司接受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委托,成为工业信息产业部“D类数字功放能效限值和能效分级标准”起草组组长单位。

C-MARK声誉鹊起的同时,攀龙附凤者也悄然而至,其中部分企业和人士的行为尤为市场所不齿,甚至为了一己之私,公然挑战法律的权威。

2010年春节后,上海谱尔音响设备有限公司在某媒体上,以其虚拟的美国C-MARK公司名义刊登广告,妄图搭C-MARK这一行业名牌的顺风车,实现销售其产品的目的。这一劣行迅速激起市场的公愤,广大正义之士纷纷向宝业恒公司和有关部门举报。

2010年5月14日,深圳市宝业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高举法律利刃,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上海谱尔音响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操控人龚立,侵犯C-MARK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11月3日、2011年5月5日、6月2日四次公开开庭审理,于2011年6月23日裁定上海谱尔音响设备有限公司、龚立两被告C-MARK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罪名成立,并判决如下:(以下引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4号。“判决书”共16页,现摘录其中的第1页、第13页和第14页)

一、被告上海谱尔音响设备有限公司、龚立立即停止使用含有“C-MARK”字号的企业名称;

二、被告上海谱尔音响设备有限公司、龚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深圳市宝业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6万元;

三、被告上海谱尔音响设备有限公司、龚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在《思奇商情》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消除因其涉案侵权行为给原告深圳市宝业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法律是神圣的!C-MARK商标权绝不容任何人染指和亵渎!

C-MARK商标维权的胜利,彰显了宝业恒公司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公司形象、捍卫品牌价值、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坚定决心和必胜信心!(转载自深圳市宝业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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