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定债权的转让效力
不确定债权的转让效力
丁德峰
一、债权转让协议究竟是否有效?
由于债权转让期间,甲对乙的债权,处于不确定状态,但是这种不确定不是最终不能确定,只是暂时存在争议,法院最终能够给出明确的判决认定。另外,通过终审判决来看,甲对乙享有的债权是真实的,不足之处仅在于尚处于争议之中。故不能认定债权转让协议本身无效。
二、债权转让自何时生效?
债权转让协议并非无效,那么债权转让自何时生效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的,自转让通知债务人时生效。甲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由甲通知了其债务人乙,正常来讲,此时,债权转让应当对乙生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乙对该债权是不认可的,或者说是不完全认可的。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精神,在这种情况下乙对甲的抗辩是可以用来对抗丙的。故丙不能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乙时立即享有对乙的债权。需要等待该债权确定后,才享有该权利。故二审判决生效之日,即为丙对乙的债权生效之时。
三、究竟是转让的债权还是转让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