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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来源:周昌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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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条规定正是罪行法定原则的法律条文表述,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要求罪和刑都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仅仅是看行为有什么样的危害结果以及危害的后果是否严重。关键要看该种行为构成犯罪有无法律明文规定,构成要件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对危害社会的某种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行为以及是否给予刑罚处罚,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如果一种违反法律或不道德的行为造成了一定范围的社会危害,但是刑法对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就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该条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含义是指任何人没有地位、职务、出身等因素的区别,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享有特权。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条规定体现了罪责行相适应的原则,其含义是指犯罪的轻重与所受的刑罚相称,轻罪轻判,重罪重判。刑罚轻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它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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