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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哪些权利?

来源:周昌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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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其内容涉及政治、人身、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具体为:

第一、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最直接的表现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体内容有:(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然而,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第二、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可能性。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简称政治自由。具体为: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2)监督权,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

3)取得国家赔偿权,是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4)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语言方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也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5)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也要按法律的规定享有和行使,除了遵守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外,不得利用出版物来传播腐朽思想等。

6)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7)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达其意愿的重要表现形式,直接反映了公民的宪法地位。集会自由是公民有为共同的目的,临时集合在一定场所,讨论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游行自由是公民有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其强烈意愿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为了强烈的意愿而聚集在一起,以显示决心和力量的自由。

第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有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四、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是公民参加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享受其它权利的前提条件。其内容包括: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等侵犯;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人身权等人格尊严不受任何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侵犯;非经法律许可,住宅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非经法律许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理由侵犯,不受他人非法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

另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察人员需要对被告人及有关场所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在一定条件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

第五、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在物质上的保障。文化教育权利则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两者的内容包括:

1)财产权。即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但须给予补偿。

2)劳动权。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的义务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3)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权利。

4)获得帮助权。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

6)文化权。指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即我国公民在从事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时,有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和探索问题、交流学术思想、发表个人学术见解的权利。

第六、特定人的权利。特定人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们的具体权利包括:

1)保障妇女的权利,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保障退休人员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国有和集体等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离开劳动或工作岗位时,有权进行休息或休养,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离休金或退休金。

3)保障军烈属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4)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5)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6)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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