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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万存单变8400元,银行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周昌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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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湖北市民盛**夫妻二人省吃俭用,存了一笔小小的积蓄,有一天,二人得知银行有一种定期保值储蓄业务,于是妻子拿出2000元积蓄,分别以自己和儿子的名义办理了两张整存整取的储蓄存单。存单上面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前不久,存单终于到期了。可当盛**夫妇去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存单已失效。22万元成了黄粱一梦。据了解,当地像盛**这样的储户有70余人。银行方面给出的解释是,中央银行1989年针对保值储蓄下发了紧急通知,该业务期限最多不能超过8年。银行工作人员告诉盛先生,他的存款本息只能兑现8400元,不是22万元。

在法律上,储户和银行之间只要办理了存款手续,拿到存单或银行卡,就建立了一种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该依照约定的利率向储户还本付息。银行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其中很大一部分利润来源于存贷款利息差,银行只有源源不断的存款,才能将款贷出去,进而产生利润。上世纪80年代末,由于我国出现了高通胀率的经济现象,一些银行为了达到拉进和稳定更多的客户,出台了一些高息揽储的政策,但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叫停了这个政策。但作为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存单,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文件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本案中,银行以上级部门规定为由,拒绝按照原来约定兑付存单,是一种违约行为。即使银行违规开展储蓄业务,被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存款银行也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下发以后,及时告知客户变更或解除存单,银行明知存单无效,为什么要让客户苦苦等待24年后才恍然大悟呢?24年来银行怎么没有通知到这些储户呢?银行的这种行为显然存在过错,银行漠视了客户的权益。尽管该保值储蓄合同客观上被认定为无效存单,但全部过错仍应在银行方面。对此,银行方面不但要认真反思,更要向相关客户表达歉意,可参照原来承诺的利息赔偿储户损失。这既是对客户利益的尊重与补偿,更是对银行公信力的拯救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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