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青律师

吴青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劳动者应注意保留证明劳动时间的证据

来源:吴青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17
人浏览

基本案情:蓝某于200966进入某美容连锁机构工作,工种为美容师,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由于美容机构一直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其办理综合保险,蓝某遂于200910月向美容机构提出书面辞职,干满一个月后于2009116离职。美容机构未支付其10-11月的基本工资。于是蓝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美容机构支付其10-11月的基本工资,并支付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为其补缴6-11月的综合保险,支付加班工资。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考勤记录、工作牌、规章制度、照片、工作服和证人证言。美容机构提出反驳,认为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不是从6月开始的,而是从10月开始的,并提供了另一份考勤记录表、空白的聘用合同,证明蓝某10月才进入公司,公司一直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蓝某自己拒签。此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

评析:本案关于劳动关系的存在双方并无争议,但涉及到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劳动时间的举证问题。本案中,公司没有为蓝某办理保险,也拒不承认原告提供的考勤卡记录,认为没有打卡机,那么证明蓝某工作的具体时间的关键证据就得看工资发放情况了。然而该用人单位对工资一直是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然后让劳动者在其自行制作的工资簿上签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刻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 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是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但是目前很多用人单位的操作并不规范,很多都是采用的人为的书面记录方式,因此存在很大的改动性的空间,对劳动者相当不利。

因此,广大劳动者在就业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尽量选择操作规范的正规单位,保留工资的发放记录等,否则其合法权益很可能因为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而难以得到支持。

以上内容由吴青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吴青律师咨询。
吴青律师
吴青律师
帮助过 115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3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青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77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 地  址:
    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