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注意保留证明劳动时间的证据
基本案情:蓝某于
评析:本案关于劳动关系的存在双方并无争议,但涉及到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劳动时间的举证问题。本案中,公司没有为蓝某办理保险,也拒不承认原告提供的考勤卡记录,认为没有打卡机,那么证明蓝某工作的具体时间的关键证据就得看工资发放情况了。然而该用人单位对工资一直是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然后让劳动者在其自行制作的工资簿上签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刻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 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是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但是目前很多用人单位的操作并不规范,很多都是采用的人为的书面记录方式,因此存在很大的改动性的空间,对劳动者相当不利。
因此,广大劳动者在就业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尽量选择操作规范的正规单位,保留工资的发放记录等,否则其合法权益很可能因为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而难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