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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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是否也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

来源:吴青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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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A是建筑公司的临时工,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A于2008年5月14日的工作时间内,在从事本职工作时因交通事故身亡。A的亲属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同事的证人证言、工资卡、工作服等。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核调查作出认定为工伤的结论。但建筑公司认为A是临时工,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因而不应认定为工伤。建筑公司向当地人们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建筑公司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均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评析:所谓工伤,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因此是否认定为工伤包括两个条件:1、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劳动者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A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A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建筑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因而A与建筑公司都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的;
        2、A遵守建筑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建筑公司的管理,从事建筑公司安排的工作并获得报酬;
       3、A从事的工作是建筑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A在工作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遭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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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青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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