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已参保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事项告知书
申请工伤认定事项告知书
(适用于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甬劳社工伤〔2004〕97号)的相关规定,各企业单位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加盖公章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申请人一栏写用人单位名称)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单位加盖公章的事故说明一份
5、事故现场两位工友的证明各一份,并附作证工友身份证复印件
6、受伤后医疗记录复印件一份(包括首次门诊、出院小结、X光片、CT、MRI核磁共振报告单等)
7、用人单位与职工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8、用人单位委托办理及受伤职工委托代领工伤认定书的相关授权证明
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提交
9、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等其他有效证明
11、用人单位、受伤职工住所地及受伤事故点的草图说明
患有职业病的,还应提交
1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和职业病诊断申请书或其他有关证明.
突发疾病死亡的,还应提交
13、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以上材料须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注意:申报时,受伤职工本人应随带身份证原件一同前来办理。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