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未参保申请工伤认定事项告知书
来源:吴德朝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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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事项告知书
(适用于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或个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甬劳社工伤[2004]97号)的相关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要求申请工伤认定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由申请人自行书写,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用人单位准确名称以及生产经营地址,申请人联系方式等)
2、用人单位与职工间的劳动关系有关证明(可由劳动合同、工资单、出勤卡等相关材料证明)
3、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由户籍证明代替)
4、受伤后医疗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包括门诊记录和各种检查报告单)
5、企业工商(税务)登记复印件(可到企业所在地的乡镇工商所或者鄞州区工伤分局查询)
6、提供事故的事实证明材料(由同在企业工作的两位以上工友,并附其身份证复印件到人社行政部门作调查笔录)
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提交
7、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等其他有效证明
8、用人单位、受伤职工住所地及受伤事故点的草图说明
患有职业病的,还应提交
9、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和职业病诊断申请书或其他有关证明
突发疾病死亡的,还应提交
10、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以上材料须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提交申请材料时已超过一年的时效,则人力社保部门不再受理。
人力社保部门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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