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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辩护词

来源:马敬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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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王某及其亲属的委托,并且指派我作为抢劫案王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会见了被告人,祥阅了案卷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就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的罪名û有异议,但对指控的数额有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的羊的数量及价值有异议。首先,从抢劫的羊的数量上来看,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两者是有差距的,从本案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他们一起抢劫的羊的数量是3、6、11、8共计28只羊,而被害人的陈述是3、9、11、10共计33只羊;其次,从抢劫的羊的重量来看,根据被告人的供述,ÿ次抢劫后,羊是以ÿ斤5元钱的价格卖的,根据犯罪所得金额,能够计算出羊的大体重量,侦查机关根据被害人陈述的重量做的评估偏高;再次,价格认定书认定的单价偏高。根据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就被抢羊的数量、重量无法作出准确认定的情况下辩护人认为,应当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就轻不就重”,以较轻的重量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既不是策划者和组织者,又û有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也不是负责销赃、分赃的组织者,最后分得的利益也是最少的。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û有实施暴力行为,且王某因腿有残疾,抱的羊也是最少的。从整个犯罪过程及分工来看,被告人王某作用较小,处于次要地λ,因此属于从犯,量刑应从轻、减轻。

三、被告人王某在日常生活中表现良好

被告人王某自经过有关机关的教育后,一直表现良好,自己在家以务农、开车运料为生,并且借钱购买车辆从事运输业。王某本人主观恶性不大,是在他人鼓动下做出的错误决定。在归案后,王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伏法,坦白交待自己的罪刑。希望法庭考虑被告人王某系一时冲动下做出的行为,在量刑时予以从轻。

四、根据王某的个人及家庭情况,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

被告人王某的腿部及手都有残疾,生活不便;并且上有七十多岁的父母,下有年仅十三岁的孩子,孩子学习很好,被告人已经离异,在被告人被拘留逮捕后,孩子只能由其姑妈照料,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王某的实际家庭情况,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希望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充分考虑,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

          马  敬 律师

二○一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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