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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是交强险

来源:李南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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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不少人认为现行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涉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即交强险,理由如下。

20045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后,所有机动车辆都被强制投保商业三者险,否则旧车不予年检,新车不予上牌,带有强制性;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规定自20045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因此,现行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涉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即交强险。

也有不少人认为,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三者险,已经实施了多年,不能等同于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首次提出,还没有实施方案的强制三者险。对强制三者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即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强制三者险实施办法,没有授权给各级法院。因此,如果在法院判决中可以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有关强制三者险的规定,法院既成了立法机构又成了司法机关,并且突破了立法权限,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比较现行的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在权利义务方面的区别有很多不同,具体如下。

1、 交强险是“强制”投保,商业三者险是自愿投保。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强制车辆投保,是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最根本的区别。

2、 保护对象不同。商业三者险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自已的利益少受或不受损失,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人保社会上不特定主体的利益。

3、 目的不同。商业三者险的目的在于营利,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经营该险种和费率高低等问题;而交强险的目的是国家要保护公众的权益,因此规定的是“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以及“以不盈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4、 拒保权问题。在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可以对那些信用不好的投保人拒绝承保;而交强险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5、 合同解除权。由于交强险是保护不特定人的利益的,因此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均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而商业三者险合同是可以随时解除的。

6、 免责情形。在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关于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免责情形的规定有几十种,而交强险规定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才可免责不予赔偿。

7、 责任限额。商业三者险通常有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等不同的限额供投保人选择,而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6万元,不能选择。

综上可见,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两者虽然同为风险转移的手段,但在开办时间、法律依据、经营主体、经营原则、责任限额、业务流程、合同解除等方面截然不同;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法律规定更是明确了现行的商业三者险不是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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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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