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楼燕律师

黄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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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

来源:黄楼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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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监护人。监护,就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任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言,其监护人包括:a,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上述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规定是有一定顺序的。因为监护人资格既有权利的内容 ,也有义务的内容,设立顺序既可以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以防止其逃避监护义务。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首先应由他(她)的父母亲充当监护人,这是缘于身份上的特殊性。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充当监护人,以此类推。在先顺序人一般是由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当前一顺序人无监护能力或担当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监护人中择优选任。而且当同顺序认为二人以上时,其法律地位平等,即可以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作监护人。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法院进行裁决。
  2、如果近亲属皆无监护能力或无法确定监护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中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如果近亲属皆无监护能力或无法确定监护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则为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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