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呆症人也能办理房产过户
智呆症人也能办理房产过户
2009年,杭州的二手房市场火爆,每月的交易量节节攀升。但有一些房屋是很难交易过户的,比如房屋的户主是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呆症人。本人前两个月办理了一起疑难房地产过户交易,当事人李某和汪某系夫妻关系,在杭州市三墩镇有两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由于妻子汪某患有先天性智呆症,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家里经济靠李某一人维持,所以李某打算将一套房产卖给外甥女沈某。当三人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一眼就看出汪某智力有点问题,拒绝为其办理过户。李某找了很多中介公司要求委托办理,但都没成功。最后找到了本所,由本人为其办理。据丈夫李某描述,汪某的智呆症是先天性的,从小就智力低下,年经过第七人民医院鉴定智力三级,属智力残疾,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了残疾人证。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人认为,要想成功办理过户手续,首先必须认定汪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李某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但仅仅凭残疾人证是不能说明汪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09年5月,李某委托本人向西湖区法院起诉申请宣告汪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委托法院向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申请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申请鉴定须提供汪某现在所在社区和出生地社区开具的个人生活情况、智力证明;现住地和出生地隔壁邻居提供的汪某生活能力、智力能力证明;李某作为法定监护人还需提供汪某父母死亡证明等。
2009年6月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汪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09年7月西湖区法院判决宣告汪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接下来是到公证处做承诺公证,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最后李某凭法院的判决书和公证书到房地产交易中心顺利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