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故意杀人案被告辩护——最终判决死缓
来源:褚娇娇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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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邓某与被害人李某及李某丈夫仇某案发之前曾一起在杭州某某快餐有限公司务工,期间,被告邓某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不正当关系。2009年5月13日,被告邓某因赌博欠债而被人追债,通过李思孟帮忙,从李某的老乡处借款5000元,并承诺次日归还。同年5月15日上午,因被告邓某仍未归还债务,被害人李某赶至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七堡村一区被告邓某租房像邓某催要。期间,双方又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被告邓某恼怒之下,双手猛掐李某颈部,当场致李某窒息死亡。随后,被告邓某采用割腕等方法自杀未成,遂逃离现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邓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8月27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由本人担任该案被告邓某的辩护律师。本人从本案是因感情纠葛引发的激情犯罪,被害人李某在案发前采用言语刺激邓某,具有过错,且邓某有自首情节,并具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为被告邓某作辩护,建议法院对邓某从轻处罚,不应适用于死刑立即执行。
2009年9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邓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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