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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析:不为员工购买社保,发生工伤由公司全额赔付!

来源:潘炯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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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未按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公司比比皆是,试图以此缩减成本,也因此,很多员工在发生工伤时,因未购买工伤保险而在索赔路上举步维艰。但,没购买社保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了吗?公司无需为逃避责任承担后果吗?

本文将以潘炯律师代理的一则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究,以期为劳动者如何主张工伤赔偿提供建议。

案件简介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审理法院:揭阳市榕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当事人:张某(原告方)、某公司(被告方)

律师代理方:张某(原告方)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张某入职某公司工作,职务是该公司的冲床工,该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保。2022年3月14日下午6时18时左右,张某在公司车间工作时,因模具崩裂,右眼不慎被模具飞溅出来的贴片击伤。后张某被送至眼科中心治疗,经诊断,张某右眼受损严重,随之后张某遵从医嘱多次复诊,但恐无法恢复原本视力。

在张某因工受伤后,该公司一直逃避协商赔偿事宜,因协商无果,为维护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张某只能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裁决结果:

一、该公司依法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项共计384960元;

二、该公司依法支付张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6090元;

三、该公司依法支付张某伙食补助费250元;

四、上述一至三项合计421300元,抵除已支付的2600元,该公司须自本仲裁裁决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张某余下的418700元。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是对张某的病历材料进行审查,了解其受伤情况、住院情况以及公司垫付情况,后因该公司既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张某购买社保,故律师将取证重心放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

工伤认定:

律师在整理张某的医疗诊断证明等病历材料的同时,着重收集张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张某并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只能通过收集其他工作证明加以佐证。经努力取证,揭阳市榕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后经鉴定,张某的劳动障碍等级为六级。

开庭审理:

律师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张某的劳动障碍等级计算各项赔偿项目具体数额,最终张某的工伤赔偿申请得到了支持,揭阳市榕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用人单位须支付张某合计421300元!

要点提示

没有社保工伤补偿能否主张,关键要看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就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为职工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没有缴纳社保是公司的过错。职工遭遇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没有申报工伤职工可以自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所有的工伤待遇由单位来承担。

当然,证据是关键,一切需看证据说话,劳动者在主张工伤补偿时,需准备充足证据,努力争取自身权益得到支持,在此,律师建议劳动者在平时工作时需保留相关的工作证明,包括工作照片、打卡记录、工资流水等,要懂得未雨绸缪,保留相关证据材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关于“全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

申请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计算。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新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以上内容由潘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潘炯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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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潘炯
  • 执业律所: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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