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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均需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吗?

来源:潘炯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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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父母双方都应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从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子女权益考虑。当前社会,有一些夫妻虽尚未离婚但长期分居,孩子由一方抚养,那么在这种夫妻双方尚未离婚但长期分居的情况下,一方的债务是否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呢?

本文将以潘炯律师代理的一则案例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共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案件简介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双方:罗某(原告方,女方)、林某(被告方,男方)

律师代理方:罗某(原告方)

基本案情:

罗某与林某于2011年 1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儿一女。据罗某反映,林某性格暴躁且大男子主义,经常因家庭琐事大发雷霆,不仅乱砸家中财物,甚至时常当着孩子的面动手殴打罗某。且自2015年开始,林某便不再工作,好吃懒做,导致家里经济紧张,家中一切均由罗某辛苦支撑,加之林某父亲的偶尔接济,两个孩子才得以温饱。

2022年1月15日,罗某因无法忍受被告的暴力行为和懒惰习性,迫于无奈搬离家中,与林某分居生活;但林某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甚至在2022年8月26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反过来指责罗某,罗某为了给二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宁愿委屈自己也向法院表示不愿离婚,但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继续分居生活。

分居期间,二孩子虽随林某生活,但一直是罗某一人两头走,一边工作一边照顾两个孩子的日常起居和学习功课。林某对孩子漠不关心,甚至退出孩子的家长群聊,拒绝与学校老师沟通孩子的学习情况。面对林某的屡教不改,罗某终于意识到这样下去反而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故选择委托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由原告负责抚养;婚生儿子由被告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双方均有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的权利,对方应予以协助。

三、夫妻共同财产小轿车、摩托车归被告所有,被告折价补偿原告10500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

本案为离婚纠纷,我方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因本案主要聚焦在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方面,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儿一女,故我方提醒罗某仔细思考孩子抚养问题,并经查询,发现林某在婚后购有小轿车、机车,故为罗某主张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开庭审理

林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其在购买小轿车时向其父母借款80000元,并在与罗某分居期间为了维持生活而贷款39010.32元,要求罗某共同承担上述债务。

我方对其主张进行质证,林某的主张毫无证据可加以佐证其债务的用途甚至是其存在,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也以“林某未能举证该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而不支持该主张。

要点提示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分为三类:

(一)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借款的债务;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实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离婚诉讼中大部分聚焦的问题是孩子抚养权、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务的承担问题,而债务并非是只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都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需结合债务的用途、夫妻双方对于该笔债务的意思表示等因素来判断。因此,在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需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真实存在且数额明确,更关键的是需举证该债务的实际用途,否则便如本案林某一样将被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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