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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析:家暴为离婚的法定事由,无过错方可主张离婚赔偿!

来源:潘炯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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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婚姻是神圣的,但总有一部分不忠诚的人在婚姻生活中兴风作浪,而女性往往处于较为劣势的地位,惨遭家暴、背叛却因孩子在婚姻中苦苦挣扎的女性并不少,本文将以潘炯律师代理的一则案例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以期对遭受冷落、背叛、家暴的女性给予一些鼓励和帮助。

案件简介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双方:林某(原告方,女方)、李某(被告方,男方)

律师代理方向:林某(原告方)

基本案情:

    林某与李某在2021年5月20日进行结婚登记,并在同年9月育有一子,但双方婚后经常发生争吵,甚至到了需报警帮助解决的地步。2022年6月,李某动手殴打妻子林某,致使林某耳膜穿孔、脑震荡并流产。同时,林某表示,李某在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存在酗酒、赌博的行为,甚至经常出入夜场“叫小姐”。

    鉴于李某屡教不改,毫无家庭观念,林某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提起离婚诉讼,不单单要求离婚,还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并对李某在婚姻中的行为要求赔偿。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林某抚养,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儿子移交给原告。被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于每月的28日向原告林某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被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于每月的第二周和第四周星期六上午9时至12时可以到原告林某的住处探望儿子,原告林某应该予以配合;

四、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某1万元。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

婚姻生活细节繁琐,面对离婚当事人,律师给予最大的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本案我方代理的当事人为女方,据女方描述,男方在婚姻生活中劣迹斑斑,故律师在交谈过程中梳理时间线,同时将重点问题择出,再向当事人着重了解,连点成线。

开庭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聚焦孩子抚养问题和赔偿主张问题。

在孩子抚养方面,因孩子未满二周岁,原则上随母生活,故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着重向男方确定其收入水平,并争取到了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在赔偿主张方面,律师抓住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后果严重的行为,辅之以强调女方离婚态度坚决,从而证实二人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法院判决离婚,并针对男方家暴行为,帮助女方争取赔偿,上述主张最终也基本均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审维持:

    李某在一审判决下来后,因不服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不仅为其家暴行为辩解,而且在孩子抚养费、赔偿承担等各方面提出抗议,还对林某名下的“货车”提出分割要求。律师坚持李某实施家暴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并仔细审查案件新证据,结合李某的上诉内容进行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其分割货车的问题也因其没有在一审诉讼中提出而不予审查,维持原判。

要点提示

女性在离婚时需注意:经济帮助、离婚补偿、离婚赔偿。其中,如若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存在以下五种过错情形之一而导致双方离婚,无过错的一方便可向另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同时,因婚姻生活涉及各个方面,故在提出离婚诉讼时,需全面审查后提出,如若遗漏,便会导致后续诸多麻烦,就像本案中李某一样,一审期间没有提出财产问题,到二审期间再提起时,二审法院对此并不审查,故诉讼并非儿戏,各方面均需考虑全面,梳理清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以上内容由潘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潘炯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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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潘炯
  • 执业律所: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5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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