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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析:买卖欠款转为借贷之债,成功追回全部货款

来源:潘炯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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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货款拖欠在日常买卖过程中频繁发生,为方便讨回,卖家经常让欠款方签下《借条》或《欠条》以求心安,那么当事人之间基于买卖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否得到认可?该《借条》或《欠条》在法律上能否被支持?在签订过程中需注意什么问题?本文将以潘炯律师受理的一则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究,以期对卖家遇到货款拖欠问题时应如何维护权益提供建议。

案件简介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双方:林某(原告方)、周某(被告方)

律师代理方向:林某(原告方)

基本案情:

林某与周某系生意合作伙伴,林某作为周某的供货商,二人常有交易往来。2020年12月底,经双方对账,周某确认尚欠林某货款334685元。

在周某付清欠款尾数34685元后,经协商一致,周某在2021年2月9日向林某出具《借条》,将周某尚欠的30万货款转化为借款,并约定月利率为1%,逾期还款利率为2%,如违约,周某需承担林某为追偿而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

    后周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林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林某借款3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6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不超过2021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二、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支付律师费12000元。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是认真分析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关系存在债权债务问题,后经协商一致,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签订《借条》,将前述货款转为借款,即具备了双方一致同意将买卖关系债权转化为借贷关系债权的意思,在此情况下,双方形成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排除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适用,而应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范进行。

提起诉讼:

律师在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进行相应文书整理、撰写后,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并在开庭时对本案法律关系进行详细阐明,同时律师注意到,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本案律师费由周某承担,故也为林某向周某主张律师费,该诉讼策略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完成执行:

在案件胜诉并生效后,周某继续拒不还款,对此,我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案件已在执行阶段完成执行和解,目前我方所代理的当事人已取得全部款项

要点提示

在将欠款转化为借款时,债权人应将能够证明双方法律关系的关键证据予以保存,如买卖协议、对账单、送货单、结算表和交易往来明细等证明债权事实的证据材料。

在双方确认将买卖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时,债权人要注意固定债权转化过程的相关证据,在采取以借条形式明确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和利息等要素时,还要注意将维权成本考虑其中,各条款均需明确约定,既能减少维权成本和风险,也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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