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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特大火灾事故,谁该担责?

非原创(高甲刑辩团队) 发布时间:2024-01-26 浏览量:0

江西特大火灾事故,谁该担责?

      火灾无情,生命脆弱。事故的结果让人无比心痛。希望救治、善后顺利进行,有关方面堵塞好监管漏洞。愿我们都能从本次火灾事故中汲取教训,主动并不断提升自身安全意识,规避各类火灾风险,当然,也避免触犯刑法!


事故回顾 

      根据“江西发布”的消息,江西新余特大火灾事故目前主要情况:一是救援工作正在进行。1月24日15时许,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先后调派10个消防站,共20辆消防车、118名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现场明火已于1月24日18时50分扑灭,现场救援于20时50分结束,共造成39人遇难,9人受伤,其中8人病情平稳,1人正在抢救。

      二是12名责任人员正接受调查。初步查明,该楼地下一层正在进行冷库装修,因施工人员违规动火施工造成起火,浓烟通过楼道涌入至二楼,二楼是名为博某教育咨询的培训机构和一家宾馆,受困人员主要是参加教育咨询培训的学生和住宿旅客。目前已有12名相关责任人员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三是全市教育机构排查消防隐患并暂停培训活动。1月24日晚,新余市教育局已对全市所有教育机构,特别是寄宿学校进行消防隐患排查,并要求全市所有校外培训机构暂停培训活动,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同时,全面加强日常监管,尤其是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最大限度消除火灾风险。


下面,我们从调查结论、责任主体、涉及罪名三个方面对本次事故进行初步分析,与大家一起以理性的态度关注这次事故,并耐心等待调查报告的公布。


一. 完整调查结论何时公布

       虽然初步查明事故原因是因施工人员违规动火施工造成起火。但火灾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性质、相关培训机构和宾馆、相关部门的责任情况均有待事故调查组进一步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按照《江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督办评估办法》的要求,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调查报告应当包含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内容。

       毫无疑问,事故调查组将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鉴定、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清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和原因,准确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还将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还有相关事故防范的工作建议。不出意外,几个月后,调查组会向全社会公布调查报告的全文。


二. 哪些人员、单位可能担责?

       一个火灾事故的责任是非常复杂的,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追责。具体而言,一般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也包括给与行政处罚、党内处分等情况。

       ▲党委政府、监管部门:一是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1.地方党委、政府(新余市、渝水区)有没有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做好监督检查?新余市政府、渝水区党委、政府有没有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

       二是结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相关部门的党员干部可能涉及到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警告、严重警告、政务警告、政务记过、书面检查等处分。

       2.行业主管部门如果本次事故中的培训机构存在相关消防安全隐患,那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教育局,有没有按照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公安机关火灾事故地所在的派出所对相关临街店铺日常监督检查,有没有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有没有发现相关火灾隐患?属地公安局对派出所的消防工作是否做到了领导有力、指导到位?

        4.消防救援单位属地消防救援大队与公安机关是否形成有力的工作机制,是否对派出所的消防工作开展做到了指导和培训?

        5.市场监管部门有无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该培训机构有无相关违法行为?如有,市场监管部门是否依法查处,是否监督到位?

      ▲培训机构方面:二楼的培训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按规定开展防火检查、日常巡查,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火灾发生后,组织学员疏散是否及时有力?学生没有及时逃出和以上这些因素是否有因果关系?

      ▲宾馆方面:宾馆经营者有没有保证宾馆消防设施运行良好,宾馆员工是否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如果宾馆经营者对于这些责任没有尽到应有义务,也会可能被追究责任。还有保安等现场管理人员,有没有及时发现火灾、组织疏散、报警求救? 

三. 可能触及的刑法罪名有哪些?

结合刑法规定,针对本次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涉及如下几个罪名,初步分析如下:

1. 重大责任事故罪。

 审查要点 

       本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必须实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②违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③必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关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通常具有不同形式:一般员工主要表现为不服管理、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等要求或者盲目蛮干、擅离岗位等。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表现为违背规律指挥或作出不符合安全生产、作业要求的安排。


 刑罚 

       《刑法》第134条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审查要点 

      本罪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强令”,不能机械理解必须有态度强硬等外在表现,只要对工人产生精神强制,使其不敢违抗命令,不得不违章冒险作业的,均可构成。

 刑罚  

      《刑法》第134条规定,犯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消防责任事故罪。

 审查要点 

      本罪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客观方面,本罪特点为:①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如《消防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等。②必须是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③必须造成严重后果。④拒绝执行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刑罚  

       《刑法》第139条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审查要点 

       本罪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①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或者故意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影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②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安全生产设施,是指用于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各种设施、设备,如防护网、紧急逃生通道等。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是指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作业必不可少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措施,如用于防毒、防爆、防火、通风等用品和措施等。

 刑罚  

      《刑法》第135条规定,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玩忽职守罪。

 审查要点 

      本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①行为人具有玩忽职守行为。“玩忽职守”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表现为工作草率、不负责任,或是放弃职守,对自己应当负责的工作不管等。②客观方面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玩忽职守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③是否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是区分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刑罚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可能触及的刑法罪名有哪些?

      结合刑法规定,针对本次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涉及如下几个罪名,初步分析如下:

1. 重大责任事故罪。


 审查要点 

      本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必须实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②违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③必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关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通常具有不同形式:一般员工主要表现为不服管理、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等要求或者盲目蛮干、擅离岗位等。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表现为违背规律指挥或作出不符合安全生产、作业要求的安排。


 刑罚 

      《刑法》第134条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审查要点 

       本罪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强令”,不能机械理解必须有态度强硬等外在表现,只要对工人产生精神强制,使其不敢违抗命令,不得不违章冒险作业的,均可构成。

 刑罚  

     《刑法》第134条规定,犯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消防责任事故罪。

 审查要点 

      本罪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客观方面,本罪特点为:①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如《消防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等。②必须是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③必须造成严重后果。④拒绝执行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刑罚  

     《刑法》第139条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审查要点 

      本罪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①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或者故意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影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②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安全生产设施,是指用于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各种设施、设备,如防护网、紧急逃生通道等。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是指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作业必不可少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措施,如用于防毒、防爆、防火、通风等用品和措施等。

 刑罚  

      《刑法》第135条规定,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玩忽职守罪。

 审查要点 

      本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①行为人具有玩忽职守行为。“玩忽职守”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表现为工作草率、不负责任,或是放弃职守,对自己应当负责的工作不管等。②客观方面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玩忽职守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③是否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是区分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刑罚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命最为宝贵。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增强安全意识,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但愿,在所有人的努力下,规范操作多一点,监管机制完善一点,让令人揪心的事故少一点、再少一点。

       让我们为还在救治中的伤者祈福!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







赵鹿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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