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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法律上是这样认为

来源:冯浩全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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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山相约跳崖、天鹅林场相约服毒自杀,近期媒体报道的相约自杀现象接连出现,再次把”相约自杀“这个词语推向大众的视野。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珍贵而不可重复,自杀者经历了何种绝望或是出于何种原因才会相约自杀,我们不得而知,但对于相约自杀的行为,在刑事法律方面会涉及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民事法律方面会涉及到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纠纷。在刑事法律方面:一、未死亡一方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我国,一个人杀死自己并不构成犯罪,因为不具有可罚性,但相约自杀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体现为①一方先杀死另一方、②一方为共同自杀提供条件、帮助、③教唆他人自杀这三种类型。对于一方先杀死另一方以及一方为共同自杀提供条件、帮助这两种类型,未死亡一方的主观上明知杀害行为、帮助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具有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或帮助杀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即便杀人的结果是自杀者所期盼,也不能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例如(2021)京03刑初106号案中,陈某与马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为身患疾病,生活无望而相约自杀。陈某于家中为帮助马某自杀,通过使用羽绒服闷堵马某口鼻等方式,致其当场死亡。随即陈某采用鞋带、胶带勒颈、上吊等方式自杀,后被送医抢救。法院认定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2021)粤01刑终205号案,姚某与李某两人因生活、心理压力等产生厌世的情绪,相约跳湖自杀。中途姚某放弃自杀,在李某的请求下,姚某帮助李某使用绳子捆绑身体及石头后离去,旋即,李某跳湖自杀。在明知李某自杀后,姚某未采取任何求助和救援措施,也未告知其他人。法院认定姚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教唆他人自杀的类型,一般教唆他人自杀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正常人不会轻易作出自杀的行为,而且所教唆的行为是不可罚的、不构成犯罪的。(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在此不展开阐述)但实践中对于教唆未成年人或者通过洗脑等威逼利诱、欺骗方式使得他人自杀的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此时的教唆者可能会被认定为间接正犯)。例如(2011)电刑初字第1号案,被告人吴某甲因与家人争吵萌发自杀念头,自服农药且教唆其儿子一起与其服毒自杀,最终导致吴某重伤、其儿子死亡的后果,法院认定吴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二、未死亡一方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相约自杀时,如双方共同准备了工具、环境并实施,一方后悔或放弃自杀,此时放弃者应当认识到其事先的准备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其因事先的准备行为而负有排除被害人实施自杀行为,有效阻止、制止被害人自杀的义务。如未尽到上述义务,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例如(2016)粤0703刑初405号案中,陈某通过网络结识了被害人后,二人详细讨论并相约烧炭自杀,二人来到旅馆,并共同准备了铁盆、打火机、煤炭等作案工具,后陈某经过母亲电话劝说放弃自杀行为,离开了旅馆。后被害人单独在旅馆中烧炭自杀身亡,法院认定陈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民事法律方面:

一、未成年人相约自杀,未死亡一方及其监护人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与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有合理管束被监护人的行为,并承担教育被监护人的义务,如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可见监护人应当及时关注被监护人的思想动态,未尽到监护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导致未成年人相约自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侵害生命权)。未死亡的一方如存在诱导等情形的,可能提高其承担责任的比例。例如(2021)冀05民终1348号案中,未成年人王某与安某(12岁)在网络平台认识并相恋,王某称自己被欺负、受到伤害,激发了安某的同情心和保护欲。王某还通过发文字、发图片的方式多次诱导安海心自杀,并一起相约自杀。后安某按照约定在家中喝药自杀昏迷,家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定王某及其监护人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二、成年人相约自杀,未死亡一方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珍爱自己和他人生命是人们生存的基本准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此处的危难情形应当包括可能出现自杀的情况。因此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其他有自杀想法的人进行劝说和挽救,而不应当进行怂恿、诱导、帮助其自杀或是相约自杀,使其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成年人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对另一方应当负有救助的义务,如一方未死亡且未能尽到其救助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侵害生命权)例如(2021)津03民终465号案中,王某与苏某均患有抑郁症,两人相约服药自杀,王某开车接苏某下班后在车内分别服用大量药物后造成苏某死亡。法院认定王某得知苏某有相约自杀的想法时,本应对苏某好言相劝,疏导其尊重生命,放弃轻生的念头。而王某不但未对苏某进行有效劝说、疏导,避免悲剧的发生,反而相约自杀,存在过错,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总的来说,相约自杀现象的频繁出现,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行为,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中掺杂着多种因素,需要从多个方面解决。法律本身应当倡导良善的价值,秉持珍爱生命、相互救助的价值观念,对于相约自杀的行为持否定的评价,引导人们在绝望之际作出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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