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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出租方你差的是一名好房客嘛?不是一份好合同

来源:周怡琳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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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出租方徐XX与承租方王先生于2019年2月19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出租方徐XX将德富XX商铺(下称系争房屋)出租给承租方王X,租赁期从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租金每年100,000元,付款方式为付三个月押一个月,每次租金须提前1个月支付。合同期满后,承租方王先生如若不续租,双方结算清楚后,出租方徐先生承租方王先生押金。租赁期间,承租方王先生应保持所租房内外所有设施完好无损,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及设施,租赁期间,承租方王先生不得拖欠出租方徐X租金,逾期一日,出租方徐先生有权按日租金的双倍收取。如若合同结束,承租方王X要恢复原样。合同签订后,王先生缴纳了第一季度的租金,并将房屋重新装修。

装修后,由于生意不如预期,王先生萌生了退租的念头,念头迸发后,王先生便通过微信告知房东徐X,第一度到期后我就不续租了。徐先生收到消息后,告知王先生,你的行为属于违约,你届时不租,请承担违约金及将房屋恢复原状。

第一季度,到了,王先生搬空了房屋内的所有物品,溜了。

作为看客,我想提问大家几个问题:

一、如果租客没有搬走屋内物品,出租方徐先生是否可以将租客王先生的物品自行清理?

二、王先生是否可以一走了之?他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承担什么义务?

我相信,大家的心理一定有属于自己的答案: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一、房东徐先生是否可以将租客王X的物品自行清理?

答:房东徐X没有权利。

首先,我们要明确,出租人系房屋的权利人。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将房屋的使用权租赁给了房客,在此期间,租客拥有合理使用的权利。租赁合同到期后,或者解除后,租客不在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也就是说没有继续使用的权利了。但租客不享有使用的权利,不代表房东可以扔掉房间的物品。因为房间内的物品是租客花钱购买的,购买以后租客便是这件物品的所有权人通俗的说就是物品的主人。客人怎么可以扔掉主人的物品呐?是吧。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名出租人应该如何维权呐?面对满屋子的物品时,我的房屋是否还可以出租?

作为出租方,我们最好的方式是在《租赁合同》中对该情形做约定。例如:“出租人有权开启该房屋的门锁并更换门锁,将可移动物品搬出该房屋,将该房屋腾空收回。出租人对因此而引起的租客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温馨提示:此过程,建议全称录音录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搬出的物品该如何处理呐?我们可以在合同中在进一步约定:“对于可移动的物品,出租人在搬出后有权就该等物品向租客收取仓储费用。搬出后,出租人按合理的方式(合理的方式指的是对方能够接收的到的方式,例如微信、短信、电话、邮寄通知函)通知租客,要求租客限期前来领取物品。如未按约定领取物品,视为租客放弃该物品的所有权。房东有权按照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该物品。”

如果这样约定后,我相信出租人的权利一定可以得到很棒的维护了。

二、王XX是否可以一走了之?他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承担什么义务?

本案中,王XX在合同期没到之前,便擅自退租,显然是违约行为。那么本案中的王XX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的《租赁合同》中,双方对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对于房屋如何归还是做了明确的约定的,“需要恢复原状”。显然,本案中的王XX并没有做到恢复原状,而是弃租后就直接走了。

那么出租人应该怎么办呐?在租客弃租后,跟租客就此问题进行了协商,但终究未达成一致。

最后,房东王XX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要求租客承担了房屋恢复原状的费用。

综上,作为新时代的一名出租人,如果有一份完善的“租赁合同”的话,一定会让我们避免很多的问题与矛盾;使得我们的租赁道路顺畅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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