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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甲方逾期付款关键点之一:了解交易对手

来源:张蔚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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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企业:付款方,乙方企业:催款方

 

      交易前期乙方多数会为了促成交易忽略一些潜在的问题,甚至视而不见选择相信甲方,而当甲方问题暴露,发生付款逾期时,即便拿到胜诉判决也催不回款项。交易之前如果能看清交易对手有助于选择更好的交易方案(尤其是付款方式上的调整,设置担保等措施)从而降低逾期风险。其中交易过程中甲方的主体资格关系到签订合同效力;甲方实力决定付款履行能力以及催款的艰辛程度;而当甲方公司承担不起债务时,股东出资金额、实缴情况、财产独立,便关系到之后的催款的筹码。

 

所以未雨绸缪,在签订合同之前对交易相对方进行资格审查和履约能力评估也有助于降低催款风险。

 

01

甲方企业的主体资格审查

 

1、是否符合特殊资格要求:在与企业签订合同,尤其是某些对主体有特殊要求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不能简单依赖对方提供的资料,也要重视对企业相关证照的核实,否则可能会面临因合同相对人不符合主体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2、遇到以下几种主体需要注意:

 

分公司,虽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自己的财产,并且已经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具备合同主体的资格,因此尽力避免与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交易。

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如营业部),因企业的职能部门作为一个非独立的实体,并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一但做出了行为,属于未经授权且未被追认的行为,极有可能认定无效,尽可能避免与此类主体交易。

国家机关政府事业单位,这类主体因为身份特殊除了行政属性以及国家性质的,同时有时又存在民事主体身份,该类主体多数不能签订担保合同、债权转让合同。

PS:企业与自然人交易需要确认身份信息,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3、是否超越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超越权限订立合同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如果涉及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范围的合同无效。合同相对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违反或者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外代表公司签约时,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因为可能属于表见代理,但明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会面临无效的风险。

核实信息: 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资格证书

核实途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天眼查、企查查、企信保等app查询

 

02

甲方企业的履约能力(关键)

       即便合同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有过错还需要赔偿,最终还是要看甲方的返还以及支付能力。

 

1、注册资本与交易金额:交易相对方为空壳公司,且交易金额显著高于注册资本,后期难以执行。

 

2、企业经营实力:警惕交易相对方工商登记的股东非实际控制人,登记股东本身并无履行能力;了解企业成立时间,员工规模以及近期合作过的公司等,前往甲方企业实地考察企业环境、生产规模、技术实力、生产线运行、设施设备等实际经营状况,不听信甲方内部人员的吹嘘。

 

3、企业资产情况:包括固定资产(不动产、设备设施等),专利,仓库及货品、投资的企业等,如果是个皮包公司基本不会有什么资产,一个办公室几个人就成立的公司需要警惕。

 

4、企业的信誉:查询涉诉情况能体现出到该公司的信誉及经营状况,在没有发现涉诉信息时,也可查法院网站以及当地知名报刊的公告(开庭,送达等);可向合作过的企业问询期间合作状况;查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网。

 

PS:如有必要可以查一下甲方企业上家的情况,因为有些时候上家履行能力也会影响下家履行能力。

 

核实信息:注册资本,涉诉情况,现场状况,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涉诉情况,

 

核实途径:

 

执行信息公开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用信息公示_信用中国 

 

中国庭审公开网

 

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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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方企业与股东的关系

股东连带承担债务的情况多种情况,可以作为防范逾期催款的筹码

1、甲方是否属于一人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笔者办理的几次的类似案件,发现法院裁判的思路倾向于股东,尤其是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属于企业,只要提供交易期限前后几年的审计报告,此种的审计报告多数是完美的,法院大都会认定不存在人格混同。由此看来只要企业做好审计,六十三条对于股东为企业的一人公司基本不起作用。而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被认定人格混同的概率就更大。

2、股东是否实缴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如果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是否实缴,实缴金额的多少,以及注册资本与交易金额差距,便决定是否能追加股东以及最终能从股东中催回多少款项。

 

核实信息:股权结构,股东出资情况

 

核实方法:调查工商内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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