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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XX、魏XX、四川XX公司合伙企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14 浏览量:0

    裘XX、魏XX、四川XX公司合伙企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8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裘XX,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魏XX,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紫云XX。

    法定代表人:魏*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裘XX与被执行人魏XX、四川XX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杭仲裁字第78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使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尽快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一、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杭仲裁字第785号裁决书由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7日内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XX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党 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克 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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