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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公司、浙江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10 浏览量:0
浙江XX公司、浙江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民终2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19293449。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29149654。
法定代表人:章XX,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XX公司与上诉人浙江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1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3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XX公司、浙江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XX公司、浙江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572元减半收取27286元,由浙江XX公司负担13886元,由浙江XX公司负担13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XX
审判员 毛 彦
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