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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公司、浙江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10 浏览量:0

   浙江XX公司、浙江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民终2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19293449。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29149654。

    法定代表人:章XX,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XX公司与上诉人浙江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1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3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XX公司、浙江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XX公司、浙江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572元减半收取27286元,由浙江XX公司负担13886元,由浙江XX公司负担13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XX

    审判员  毛 彦

    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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