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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郑XX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03 浏览量:0

    陈XX、郑XX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岭市XX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1492号之二

    原告:陈XX,男,194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江XX,女,195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陈XX,男,199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正美,浙江XX律师。

    原告:曹X,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郑XX,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郑XX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诉讼中,本院依职权追加江XX、陈XX、曹X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2021年6月17日,原告陈XX、江XX、陈XX、曹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XX、江XX、陈XX、曹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陈XX已预交43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长赵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人民陪审员章XX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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