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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02 浏览量:0

   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XX市余杭区XX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14405号

    原告: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市余杭区良渚街道XX。

    法定代表人:冯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XX(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蔡XX。

    原告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XX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4元,由原告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XX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XX

    书记员 俞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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