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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生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02 浏览量:0
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生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XX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13586号
原告: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市余杭区良渚街道XX。
法定代表人:冯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生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金三角开XX***全谷物生态科技园XX室。
法定代表人:何XX。
原告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生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生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生态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XX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XX
书记员 戚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