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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与蒋**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7-13 浏览量:0

 宗**与蒋**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义乌市XX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782民初2827号

    原告:宗**,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XX、方小妹,浙江XX律师。

    被告:蒋**,女,194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XX,浙江首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宗**诉被告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楼X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二、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权证号浙(2018)义乌市不动产权第XXX号。

    被告蒋**答辩称:原告第一项诉请无异议;因被告年纪已经大了,身患疾病,行动不便,其生养的三个子女,二儿子宗XX已经过世,女儿出嫁,自己唯一的生活依靠就是原告,现在自己名下唯一的不动产既然已经赠与给原告,希望原告能够尽到赡养义务。

    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宗**系被告蒋**儿子。涉案坐落于义乌市房屋系宗**、楼凤英、宗XX、蒋**按份共有,蒋**占有12.5%,土地使用权面积36平方米。涉案房屋已领取权证号浙(2018)义乌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不动产权证。2018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赠与协议,赠与协议载明:蒋**自愿将坐落于义乌市房屋按份共有12.5%,土地使用权面积36平方米赠与宗**;因小儿宗XX已逝,蒋**养老所需由宗**承担等内容。毛XX、宗XX在该协议见证人一栏签名。

    另查明,原告庭审陈述愿意对被告尽生养死葬义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赠与协议、不动产权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履行自己的义务,故被告应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权证过户手续义务,原告应对被告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宗**与被告蒋**于2018年12月25日签订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宗**办理义乌市房屋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XX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XX

注意:文章中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前已失效,请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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