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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液体中掺入毒品如何认定数量

作者:叶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18 浏览量:0

我国法律在认定毒品数量时,并不以纯度为基础进行折算,这在液体毒品案件的处理中显得尤为重要。通常,液体毒品是被掺入饮料中,由于液体本身的重量较大,而实际毒品含量可能相对较低,这就引发了一个关键问题:如果仅以液体总重量来判定毒品数量,可能会导致量刑过于严厉。

如果将液体的全部重量视为毒品重量,同时考量毒品含量高低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这种做法严格遵循了法律条文,但在毒品含量极低的案件中,量刑结果可能与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不符,从而引起公众的质疑。

(2020)03刑终2279号案例中,行为人日常将开心水”或MDMA片剂加入可乐之中贩卖,不属于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法院认为在认定毒品犯罪的数量时既应严格遵守刑法的规定,不得按毒品纯度折算毒品数量,亦应考量是否存在例外情形,避免将查获其他物品径直认定为毒品数量,导致罪刑不相适应。故综合本案毒品种类、交易的价格,参考MDMA片剂、“开心水”中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的一般含量,查获液体中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的实际含量核定量刑档次。

律师在辩护时,应当努力寻找改变数量认定方法的路径,特别是对于贩卖少量液体毒品的行为人,应当考虑毒品的实际危害和交易情况,避免机械适用现行规定,导致量刑与罪行不相符。我们认为,在液体中掺入少量毒品的情况下,应当考虑液体是特定毒品吸食的方式,饮料并非毒品交易的对象,且毒品形态的改变未导致交易价格和对象的增加。

在具体案例中,法院在认定毒品数量时,除了遵守刑法规定,还应考虑是否存在例外情形,避免简单地将查获的其他物品作为毒品数量,从而造成罪刑不相适应。以此为例,法院应当综合考量毒品种类、交易价格和实际含量来核定量刑档次。

总结来说,面对液体毒品案件时,法律规定可能存在落后于现实世界的不足,可能导致个别案件的实质不公正。辩护律师应基于刑法的基本原则,深入探究规定背后的法理,利用一切可能的途径说服法官,确保司法的权威与公正得以维护。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期待更为公平合理的司法判决,以及对于液体毒品案件处理方法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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