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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犯罪中赌资数额计算方式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1-09 浏览量:0

网络赌博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其赌资数额的计算方式一直是法律实务中的难点问题。传统的地面赌场与网络赌博在运作机制和危害性上有本质的差异,这也导致了赌资数额认定方式的分歧。本文旨在探讨网络赌博犯罪中赌资数额的计算方法。

首先,我们要理解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网络赌博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可以通过手机或电脑轻易地组织和参与。这种赌博形式因其便捷性和隐蔽性,使得参与人数众多,涉及资金巨大,且赌博行为可以连续不断地发生。因此,赌资数额的计算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赌博赌资数额的计算存在两种主要的观点,即“终局式”计算和“累计式”计算。

“终局式”计算主张以赌博账户某一稳定状态下的静态金额为准。这种观点强调的是赌资的实际投入或赢取金额,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参与者的赌资数额。支持者认为,网络赌博中反复投注的行为可能导致累计数字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在一些案例中,法院采用了这种计算方式,认为网络百家乐等游戏中的投注金额是每一局累计而成的,如果简单累加,就可能出现重复计算的情形。

相对的,“累计式”计算则主张根据网络赌博的连续性和动态性,将累计的投注金额作为赌资数额的认定依据。这种观点考虑到网络赌博的特殊性,认为由于网络赌博的便捷和隐蔽性,其危害性要远大于传统地面赌场。因此,累计式计算可以更全面地反映网络赌博的社会危害。在一些案例中,法院采纳了这种观点,认为网络赌博的赌资计算应当反映出参赌人员反复投注累计下来的实际数额。

对于这两种计算方式,我们需要进行权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赌资数额的计算应当尽可能接近实际情况,确保刑罚的公正性。从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看,计算方式应当能够充分体现网络赌博的危害性,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在实践中,可能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采用何种计算方式。例如,在能够明确计算出每一次投注的实际金额且能够排除重复计算问题时,可以考虑采用“终局式”计算。而在参赌人数众多、赌博行为连续发生、难以准确划分每一局投注金额的情况下,采用“累计式”计算可能更能体现网络赌博的实际危害。

综上所述,网络赌博犯罪中赌资数额的计算方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网络赌博的特点和危害性,以及实际赌资的动态变化情况。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终局式”或“累计式”计算方式,确保赌资数额的认定既科学合理又能有效反映网络赌博的社会危害,从而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这一犯罪行为。


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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