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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案件中如何根据毒品数量确定量刑起点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1-08 浏览量:0

一、 贩卖甲基苯丙胺如何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

1)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2)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 认定毒品的数量时应该慎重

 如果被告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就面临着十五年有期徒刑,涉及到量刑的重要分界线时,毒品数量的认定必须慎重。

贩毒数量可能根据贩毒人员的供述予以认定。如果被告人供述为了贩卖、自吸从上家处购入50个甲基苯丙胺,上家供述1个甲基苯丙胺是1克的量,在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认定毒品数量应该按照贩毒人员的供述认定1个甲基苯丙胺的重量就是1克,即50个甲基苯丙胺应该是50克甲基苯丙胺,应当按照十五年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

但是,实践当中,被告人常常会辩解,上家卖的毒品数量是不足称的,一个甲基苯丙胺的重量不足1克。

被告人可能提出存在自吸的情况。虽然购入甲基苯丙胺50克,但是被告人就是吸毒人员,被抓获后的现场检测报告也显示其最近有过吸毒行为,那么可以合理辩解其用于贩卖的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满50克,不能以十五年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

被告人可能提出有吸毒人员反应不足称。吸毒人员购入毒品后进行过称量,向被告人反应过实际重量不足1克要求退款,并且有相关聊天记录相互印证。

如果搜查扣押到剩余的甲基苯丙胺,平均重量不足1克,可以合理辩解被告人贩卖的其他甲基苯丙胺平均重量也不足1克,从而推定被告人贩卖的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满50克,不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三、 降低毒品数量对量刑的帮助

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审法院认定一个甲基苯丙胺的重量平均不到1克,故上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不足50克,改判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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