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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取保!允道所成功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当事人取保候审!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量:0

案情回顾:

当事人张某某担任某通电话卡配送员时,通过同事了解到可以利用新卡注册某平台账号获取邀新福利,于是其注册400多个新用户,获利7000余元。而后其入职某号码公司,担任电信卡销售期间,利用该方法与同事注册3000多个微信号用于出售,共获利28万元左右,其中张某某获利20万元。

案情分析:

该案我所孔律师接手该案前就知道它具有一定难度,因为当事人张某某是在替客户办电话卡的过程中获得相关个人信息,从而进行使用。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相关规定,此种情形下,涉案信息、违法所得数额只要达到一般主体的一半,即可认为“情节严重”。

太原曾有一个与之类似的案例,8月7日刑拘,9月13日便批准逮捕。

孔律师接受该案后与团队进行探讨,最终决定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申请取保:

第一,微信账号不属于财产信息。

若微信账号被认定为财产信息,则获取数量在50条以上就构成“情节严重”的法定情节;

若不被认定为财产信息,则获取数量在5000条以上信息才构成”情节严重“的法定情节。

根据我们长期办案经验来看,能够直接体现公民个人的财产状况的信息,则可能属于财产信息。本案中,张某某是注册新的微信账号,无法从其注册的微信账号中,体现公民个人的财产状况。因此,孔律师认为微信账号不属于财产信息。并且,即使最终张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相比于被认定为出售财产信息,此认定也更加有利于张某某。

第二,出售微信账号的行为不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第三,对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案例结果:

经过孔律师、王律师前后共计五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某了解案情,并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沟通,最终,张某某成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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