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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构成条件有哪些规定

来源:王琳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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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事责任构成条件规定了一般有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这四个构成要件,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那么对应的罪名就会依法成立。


  一、刑事责任构成条件有哪些规定

  1.客体

  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中国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某一客体,不侵犯客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例如,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健康权利。如果侵犯的不是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就不构成犯罪。

  2.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不当为而为的积极行为,即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杀人。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的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有条件、有义务实施某些行为而不实施,以至于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严重危害的行为,如玩忽职守。

  3.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4.主观方面

  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二、刑事责任包含哪些

  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法律快车提醒您,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法》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三、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们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应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生理上的缺陷,他们在接受教育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认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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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琳
  • 执业律所:山东青凯(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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