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建琴律师

叶建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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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继承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来源:叶建琴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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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还是很高的,一方面是交易不规范导致的,还有就是货不对板。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一,争议双方直接协商这个是目前解决房地产争议的最常见途径。针对房产交易过程中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购房者可以以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与房屋销售方直接沟通,指出问题并商议解决办法。

  第二种,求助于消费者协会。解决过程中单个购房者与开发商相比处于弱势,购房者可将商品房购销纠纷投诉于当地消费者协会,求助消费者协会对相关房屋纠纷的买卖双方进行调解、处理问题。

  第三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然这个解决方式的前提双方之间有仲裁协议,购房者可依据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一种途径是通过向法院起诉进行解决,购房者通过协商、调解这个无法解决的房地产争议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相关问题。

  对于前面几种解决途径,在选择解决房地产争议的途径时,应立足于解决问题,分清不同的法律、利害关系,而选择最能解决实际问题相应社会效果最好的方式。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怎么办

  1、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任何一种纠纷。在前期都是协商调解为主,不要在一开始就过于强硬去追求诉讼,在自己的合理忍受范围内,能够达成调解,尽量达成调解。

  2、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这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比照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一种是没有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先确定自己类似的情况。参照进行。原则上可比照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3、没有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等,合理确定。

  三、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法律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该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上述法律规定旨在规制利用农村宅基地的建房行为,否定非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以实现确实控制非法占用农用地及农村宅基地的法律价值目标,因此均属于效力性法律规定,违反上列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房屋买卖纠纷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不行再进行诉讼是最好的顺序。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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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建琴律师
叶建琴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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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12楼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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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叶建琴
  • 执业律所: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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