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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建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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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继承

未成年人租赁或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来源:叶建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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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借用、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在此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即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将机动车出借、出租给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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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叶建琴
  • 执业律所: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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