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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偿处分时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相关裁判规则7条

来源:刘建武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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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务人相关财产处分符合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则第三人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2.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优先于普通撤销权,只在破产撤销权无法行使或破产管理人怠于行使而出现债权人权益减损之虞时,债权人方可提起普通撤销权之诉;

3.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诈害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仅符合客观要件即可,不以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为成立要件;

4.债务人恶意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

5.债务人无偿转让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其不动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五年法定期间应从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而不是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时间起算;

6.债权人仅知晓债务人离婚事宜而不清楚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7.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无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确定,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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